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为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指导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几年实践发现,同时,随着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有的地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应当修改。
对于修改《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指导思想的建议:
修改《规则》,应当遵循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的总方针。既要忠实于法律,又要符合司法实践;既是指导办案的规则,又要便于实际操作。同时,要根据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不断规范、不断提高。达到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推进民事行政抗诉制度法律化、规范化的根本目的。具体条款的修改建议:
1、对于规则第五条,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应当修改为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增加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这样一条,把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诉案件范围,控制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后的案件之中。使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更加符合民事处分原则。同时,在第六条规定的不予受理范围中,增加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样一条。
2、建议在第六条规定的不受理范围内,增加一条对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在一定时限内人民检察院才受理审查,超过这个时限的案件,检察机关则不与受理。这一时限规定,根据重庆人民检察院、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结合重庆地区的实际情况,在2003年7月的《全市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暨再审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作了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与受理的规定。我们认为这一规定较为合适。做出这样的规定,在于切实维护司法权威,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使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不在将大量和时间和精力,花在已时过迁而当事人又在一定时间内,放异了自已的申诉权力的案件上。省下时间和精力来处理好其它案件。因而,我们建议应当有这样一个时限限制。
3、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转办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给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时,在制作交办、转办函和移送相关材料的时候,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移送原审上级法院的案卷材料:对于上级院决定立案后交下级院办理的,上级院要同时移送原审法院的案卷材料;下级院审查后,请示上级院决定立案的,上级院在批准立案的同时,应将原审法院的案件材料移送下级院。建议在《规则》中应当将这一点明确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在一些地方上级院交办立案审查的案件,不同时移送原审上级法院的案卷材料,而下级院又无法调阅上级法院的案卷,造成下级院的工作被动。
4、为了规范立案程序,确保抗诉案件质量,严格立案条件,应慎重立案。所以,《规则》应对确定立案与否,作出明确程序规定。建议按审级的原则来确定立案与否的决定权——一审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确定是否立案,二审案件由上级检察院确定是否立案。
5、对于调(借)人民法院审判案卷的问题,不应限制在立案以后,在确定受理后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调(借)审判案卷。主要是在于从受理到立案中间,有一个事实上是存在的初步审查过程,在这个初步审查过程中,单凭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材料无法说清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只有通过查阅案卷,才能达到目的。所以,为了严格立案条件、慎重立案,从而达到提高抗诉案件整体质量的目的,建议对这一条进行修改。
6、在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之前,应当增加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界定。这样才能使当事人在向检察机关申诉时的举证,与人民法院的有关举证规定相吻合,同时与本规则的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原意相吻合。
7、对第二十二条终止审查的情形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增加当事人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同时,又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这样的规定,可以避免多头申诉;二是增加当事人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后,又不按人民检察院的通知,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据、接受调查询问的。
8、对第二十五条(一)款、(二)款应分别增加由有权决定的上级检察院,作出抗诉的决定或不抗诉的决定的内容。同时,对(三)款应当增加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同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内容。这样才能使《规则》条款更加严谨,以规范抗诉、不与抗诉、使用检察建议的*作程序。
9、对原规则第四十七条应当修改。建议这一条要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法院只限于抗诉,不能适用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做出这样的规定,与审判监督制度的原则一致,又符合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实际。特别是与近些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推行的适用检察建议启动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的具体情况相吻合。
10、建议规则中,对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后,人民法院未进行再审或再审后未改变原判决、裁定的案件,有必要提出抗诉的,作出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规定。
-
郑州: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九成改判
137人看过
-
依法抗诉86件民事行政案去年改判
198人看过
-
民事行政抗诉案源分析及其对办案的影响
109人看过
-
刑事抗诉案件出庭规则(试行)
382人看过
-
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修订建议
267人看过
-
试论如何提高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改判率
110人看过
-
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和民事行政抗诉决定书的区别是什么安徽在线咨询 2022-01-20主要体现在原因不同,法律文书不同,不予抗诉决定依据26条,终止审查决定依据22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
-
民事诉讼规则抗诉的办案规则是怎样的?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4条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
-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主要内容是什么?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05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A宣读抗诉书;(二)发表出庭意见;(三)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提出建议。
-
浅谈审理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修改现行法律,规范监督程序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3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监督和制约的重点应是刑事诉讼,而在民事诉讼中应实行当事人主义。这是符合国际司法潮流的,私权自治的基本规则是各国普遍认同的。所以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不宜强化,只限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才能行使监督权。重点对审判过程、程序公正的监督。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是不应监督的。在任何社会,只有法院才是通过诉讼最终解决纠纷的机关,绝不能在法院之外再创设另外一个司法机
-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对犯人的抗诉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19上诉与抗诉是二个不同性质程度,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二审的程序。而抗诉是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判决认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地法律监督。所以产生效果是不同的,一般上诉的影响有限,而抗诉一般肯定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