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开平,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冈市辕门口街道办事处法相岩社区居委会兴隆路36号。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刑满获释。2008年7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扩江,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冈市双牌乡浪石村1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08年8月2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8)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开平犯盗窃罪、被告人杨扩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0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教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建华、人民陪审员傅高松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东艳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戴其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开平、杨扩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开平于2008年6月12日至2008年7月5日期间,在隆回县及武冈市境内单独盗窃作案4次,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1420元;伙同他人作案1次,涉案金额1290元。被告人杨扩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作案1次,价值人民币45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杨开平窜至隆回县紫霞园河边,用万能钥匙套开锁,盗走付建清一台蓝色豪爵男式摩托车,经估价,该车价值4400元。被告人杨开平销赃得800元。
2、2008年6月13日左右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开平窜至武冈市新天地网吧一楼,用万能钥匙套开锁,盗走杨清风一台黑色豪爵女式摩托车,经估价,该车价值4560元。被告人杨开平销赃给被告人杨扩江,被告人杨扩江明知是赃物,而以800元购买,现该摩托车已追加退还杨清风。
3、2008年6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杨开平窜至隆回县紫阳大拇指幼儿园前面,用万能钥匙套开摩托车锁,盗走钱芳一台红色嘉吉女式摩托车,经估价,该车价值1110元。被告人杨开平以400元销赃给许明元(另案处理)。
4、2008年7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开平窜至武风市中医院内,用万能钥匙开摩托车锁,盗走黄青顺一台红色钱江男式摩托车,经估价,该车价值1350元,销赃给一个外号叫“杨三毛”的人(身份不详),得500元,现该车已追回退还黄青叶。
5、2008年7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开平伙同毛祖良窜至武冈市武强路富丽缘酒店,由毛祖良放哨,杨开平用用万能钥匙套开摩托车点火锁,盗走刘伦冬一台红色隆鑫牌摩托车,经估价,该车价值1290元,被告人杨开平、毛祖良将车骑到隆回县准备销赃时被公安干警抓获,该摩托车现已追回退还刘伦冬。
案发后,被告人杨开平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人员,具有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开平、杨扩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同案人员毛祖良的供述;2、被害人钱芳、付建江、杨清凤、刘伦冬的陈述;3、证人陆仁剑、许明元、廖书生、许明桂的证言;4、刑事判决书;5、价格鉴定结论;
6、隆回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的证明;
7、返还物品清单;
8、户籍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开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杨扩江明知是盗窃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开平、杨扩江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开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开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认定被告人杨开平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案发后,被告人杨开平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开平、杨扩江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杨开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扩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开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
二、被告人杨扩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已缴纳三千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8日起至2008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教书
审判员卢建华
人民陪审员傅高松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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