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开发项目清算后,剩余的房产再转让时,是就剩余的房产单独计算土地增值税?还是并入原清算数据重新启动土地增值税清算?
【律师解答】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是以一个项目为单位进行的清算,对属于同一清算单位所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是不得从其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扣除,对同一项目也不能作为两个清算单位,所以,对一个开发项目清算后,剩余的房产再转让不能再单独作为一个清算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
其次,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还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土地增值税清算前期已售部分与清算后期销售部分,尽管单位建筑面积成本是相同的,但由于先后销售房屋的房价不一,一般来说,后期销售的房高于前期销售的房屋,而土地增值税又不是适用比例税率,而是根据增值率确定适用不同税率,即超率累进税率,其税率为30%、40%、50%、60%不等。
土地增值税本身应当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只不过考虑到等到全部销售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仅跨期时间长,并且很容易让纳税人钻税收空子,所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作出规定,对达到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但未全部销售之前的土地增值额的计算是根据已销售开发产品与相应的扣除项目确定的,并按已销售开发产品确定的适用税率。虽然已销售开发产品的增值额只能代表部分,清算单位实际实现的增值额及应适用的税率要等到全部销售后才能准确计算。但是,文件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再销售的开发产品,只能按清算时确定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计算相应的扣除项目金额,不重新启动土地增值税清算。
-
清算后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如何确定
68人看过
-
转让在建项目为什么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102人看过
-
清算后转让住宅增值率超20%为什么需缴土地增值税
194人看过
-
营改增后BT、BOT、PPP项目应怎么缴纳增值税
300人看过
-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怎样计算增值额
408人看过
-
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房产怎样征收土地增值税
497人看过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更多>
-
应纳土地增值税项目如何清算河北在线咨询 2023-09-13对于符合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第二种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
-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后应在多长时间内缴纳土地增值税?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2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应该怎样缴纳,怎样计算?广西在线咨询 2023-03-27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如何缴纳?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6遗产分割纠纷官司收费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
-
投资企业房地产再转让土地增值税怎么缴纳广东在线咨询 2023-09-2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