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排除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1-09-23 09:50:08 373 人看过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排除精神损害赔偿

(一)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二)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三)实质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四)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五)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六)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3、实质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4、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5、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的格式是怎样的

原告人:陈某球,男,49岁,汉族,住皖固镇县刘集镇左新某组17号。

被告人:彭某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刘某远,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小刘庄。

刘-彬,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刘某远长子)

彭某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石某,男,1966年10月13出生,汉族,住皖固镇县宋店乡沱某村沱河集20号

请求事项:

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刑事责任。

二、要求被告人支付各项伤害赔偿费合计411120元。

事实和理由:2004年12月5日14时许,原告人陈某言陈某球等人正在**路桥公司承建的省道201固镇段沱河桥工程工地干活,这时被告一伙四人到工地闹事。原告人陈某言上前劝解,被告一伙不容分说,上去就打。陈某言被打倒,陈某球上前劝阻,也被打倒,昏迷过去。

幸亏群众报警并送往沱河医院急救,才脱离危险。陈某球被打成重伤,住院61天,花去医疗费89195元,误工费11375元,护理费1127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元,交通费975元,住宿费2440元,营养费2640元;鉴定四级伤残后,增加残疾赔偿金34990.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988.8元,后期护理费253620元,合计:411120元。四被告人为共同侵权,应互付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此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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