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责任与社保的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8:46:39 443 人看过

公司社保一般都是由人事部门负责的,由出纳将转账支票填好,人事部门去社保局办理的。单位缴纳数额由人事部门确定向社保报表,社保可以从银行托收,财务部门记账,并与人事部门核对数额。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会为员工统一购买社保及公积金,公司财务直接在每月报税中将社保金额划入社保局。

社保基金谁批准挪用谁就负责

我们有的干部胆子比较大,进行违规操作,还有一种挪用情况是地方政府挪用。比如,农村社保基金管理层次较低,在县一级便经常受到行政干预。为了支持当地建设而出现挪用、拆借情况。应对的措施是谁批准挪用,就应该负责收回;谁违规,就处理谁在全国1900个农保试点县中,多数地方的农保机构还在民政部门,农保在绝大多数省级已经移交,但一些市县没有移交,依然处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我更担心农保基金的安全。农保基金债权也是老百姓的钱,如果证券机构破产,破产清偿的比例非常低。如果买国债的安全性不解决,那么什么时候都会提心吊胆。因为买国债都是上千万或者上亿元。这是基金保值增值面临的困境

出了这些问题,社保部门没有责任么?有,监管体制出问题了。但我更担心市场不完善导致更大的风险。他说。

对于学数学出身的刘从龙来说,寻求专业性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答案并不很困难。但苦于缺乏相关部门的配套措施,曾参与设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他显得焦虑和无奈。

1992年,刘从龙便进入民政部农村社会保险司,时值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刚开始试点。1998年机构改革,刘随之进入劳动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他见证了中国社保体制改革进程,亦洞悉社保案件一发再发的症结。

与官员身份比起来,他更像一位学者。

违规操作只是个别的

最近社保基金违规操作案引起国内外舆论高度关注。你如何看待?

刘从龙:直接挪用的情况并不普遍,但应该引起高度重视。我们有的干部风险意识较差,胆子比较大,进行违规操作,但这只是个别的,还有一种挪用情况是地方政府挪用。比如,农村社保基金管理层次比较低,是在县一级,便经常受到行政干预。为了支持当地建设而出现挪用、拆借情况。应对的措施是谁批准挪用,就应该负责收回;谁违规,就处理谁。

但我们现在频繁看到,老百姓的养老金直接被挪用、挤占、违规投资。到底是哪个环节的问题?

刘从龙:首要的一个原因是管理体制问题。

比如农保,按照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中央政府层面,农保职能和机构由民政部移交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此后,自上而下,农保工作进行了大移交。

但是,在全国1900个农保试点县中,多数地方的农保机构还在民政部门,农保在绝大多数省级已经移交,但一些市县没有移交,依然处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现在是农保基金机构没有归属,也就没有监管主体了。管理出现真空,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

你是说工作失职?

刘从龙:这些事情都是政府应该做的。存在这些问题,是部分地方政府监管没有到位。

劳动保障部有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其职能应该是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刘从龙:这不能怪社保基金监督司。

应该向谁问责?

刘从龙:我们作为制定政策的人在这里说谁谁违规,但换一个位置,作为一个经办机构的负责人,一方面这些钱必须运营,第二不能违规,第三还得多挣点钱,那怎么办?按政策只能买国债,买国债也会出现问题。如果说监管机构信息很灵,及时披露更真实的信息的话,那有可能知道哪个证券机构会出问题了,可马上撤出来。现在问题是什么?有的证券机构已经出问题,,但你不知道。

国债买不好就会造成大损失

那么你认为社保频繁发大要案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刘从龙:现在我们认为,金融市场不完善还是重要的原因。

为什么?

刘从龙:我担心的是在购买国债过程中,或者是说监管的不规范不到位而造成的债权风险。

以前老百姓直接可以到银行购买,现在主要由证券公司等机构来承销或交易开辟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在资产清偿的时候,清偿的顺序也是有问题的。现在对个人通过机构买的国债资产的保护采取的是一种特殊的办法,为了保稳定,政府通过收购这种债权,先把钱还给老百姓个人。

在这方面我更担心农保基金的安全。因为农保基金是储备积累式。

农保基金债权尽管也是老百姓的钱,却被认为是一个机构买的,如果证券机构破产,破产清偿的比例非常低。

如果买国债的安全性不解决,那么什么时候都会提心吊胆。因为买国债都是上千万或者上亿元。这是基金保值增值面临的困境。

出了这样的问题,社保部门没有责任吗?

刘从龙:社保部门也就是一个客户,我们可以采取第三方托管的方式由银行去监管。如果没有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只是某一个人的决策,或者该审查的没有审查,或者明明知道那里有风险还去买,那是有责任的,但是如果不是这样,就很难说了。

社保基金创新思路

我们发现,农保经办机构挪用农保基金也相当普遍。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现象?

刘从龙:挪用农保基金并不是普遍现象,这种挪用肯定是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还有一个问题,因为城镇社保机构运行经费是财政出的,但放多地方的农保不是。因为地方财政没有解决,所以就可能发生农保机构挪用用于管理。

这就涉及成本谁负担的问题。当然,即便是从农保基金里拿出钱来承担机构管理成本,也得有个合理的比例,不能滥用。

有什么解决办法?

刘从龙:最重要的是在基金保值增值方面创新。

如过去邮政储蓄只存不贷,邮政储蓄的钱拿出来存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给它很高的利息,超过4%,当时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1.98%。为什么这个可以给邮政储蓄,不能给养老保险?

如果给农村养老保险优惠的利率,那我们就把数百亿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放在中央银行,那问题就解决了。

或者说这个办法不行,那发行特种国债,专门针对社保基金,也是一个办法。

再就是某些重点项目的投资,如铁路、水电、火电等国家大的项目,按企业债的方式发行,财政给与担保,就像过去发行的三峡债,或者针对社保基金定向发行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9: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社保相关文章
  • 侵权责任赔偿与劳务关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一、空调维修工摔伤房主是否需要担责在个人劳务关系之中,空调维修工摔伤的,如果房主存在过错,一般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的,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农民工在工地上上班是雇佣关系吗农民工在工地上上班,是不是雇佣关系,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受雇于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成,就形成雇佣关系。如果受雇于自然人,则形成个人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
    2023-06-23
    189人看过
  • 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责任关系
    公司借款由公司的资产承担偿还责任,公司法人并不承担偿还责任。但是你作为担保人,需要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视为连带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区别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即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担保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担保,一种是连带担保。一般汽车贷款协议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格式合同中都会规定担保为连带担保。你可以看看你签的那份合同有没有明确写明是连带担保。如果没有明确,法律规定默认为连带担保。负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如果被担保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不用启动法律程序,可以直接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债务。相反,如果是一
    2023-07-11
    159人看过
  • 建筑工程保修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关系
    二者区别有:1、保修责任属于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当施工人原因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则属于违约与侵权两种责任的竞合。2、保修期内发现任何质量缺陷,施工人必须维修,不以损害发生为要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实。3、保修义务人是施工人,费用承担者是责任人;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一律是责任人。4、保修责任期限对地基主体与普通部位区别规定,地基主体的保修期是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内;赔偿责任期限不分主次部位,全部是合理使用期内。二者联系有:1、建筑物地基主体的保修与赔偿的责任期限相同,都是合理使用期内。2、质量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在保修责任基础上加重为赔偿责任。3、因使用不当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和损害后果,责任人不承担保修和赔偿责任。
    2023-04-24
    308人看过
  • 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民事责任的特征: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如果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之后,违法行为人就无力承担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那么,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这一原则,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关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必须给予刑事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刑事
    2023-06-07
    142人看过
  • 告知义务与保险人支付责任之间的关系
    1、在寿险市场,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惯例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向投保人介绍保险条款的内容,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并如实告知售货员询问,并在保险单上签字。经保险公司审批,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在这个过程中,证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的关键证据是保险单。申请表记载的内容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相一致的,即为如实告知,反之亦然。在审判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是,申请表不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字,而可以是保险公司业务员或相关人员的签字。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比如,如果投保人投保了大病责任险,然后进行了器官移植手术,按照保险条款,保险公司要交10万元的保费。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发现投保人患病,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同时,申请人声称自己没有在申请表上签字。经审查,保险单确实不是保险公司自己签的。在这种情况下,保
    2023-05-02
    347人看过
  • 社保与买房的关系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地区对购房是否要求社保政策不同,如果要求社保,可以找专门的公司代买公积金和社保。一般来说,人力资源公司,劳务公司均可以帮忙购买,但是会适当收取手续费,通常几十元一个月。社保是为了确保外地人的买房资格(一般本地户口的不需要)。社保有几种原因交不了社保有几种原因交不了:1、之前的公司还在为当事人上缴社保;2、当前公司人事部或者人力资源管理部的失职。3、退休后返聘人员不可以交社保;4、兼职员工可以不交社保;5、劳务派遣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免交社保,等各种原因。社保指的是五险,也就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五个险种,其中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由公司和个人按照不同比例共同承担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不需要缴纳。个人缴纳社保有两种方式:1、参加城乡居民社保,包括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2、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
    2023-07-03
    327人看过
  • 不作为与责任的关系
    不作为犯罪涉及积极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规定、职业或业务要求以及先行行为。当事人没有实施这些积极义务,就会被视为不作为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在民法和行政法中,不作为也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积极作为义务来源有三个:法律规定的义务、某职业或者某业务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若当事人没有实施上述的积极义务,即为不作为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在民法中,不作为可能构成侵权,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行政法中,行政主体不作为,在法定范围内完成职责外还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来源是什么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义务,起源于法律义务要求的制定。作为义务的这种特定性,是基于某种特定的条件而产生并且随着该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的。在这个意义上,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是一种特殊义务。特殊义务是相对一般义务而言的,一般义务又称绝对义务、无条件义务。只要具有责任能力
    2023-07-21
    205人看过
  •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
    在担保物权方面,担保有人保,物保、金钱担保。它们都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二者都是作为担保债权实现和履行的方式,但二者的法律效力却相去甚远。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形式的方式也不同,本文针对二者的关系详述它们的关系,以减少日常生活中不必要的纠纷。一般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消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有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发生效力,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论债权人是否就债务人的财产实行强制执行。二者的区别在于:
    2023-06-01
    238人看过
  • 公司债务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关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并不因此而有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仍需考虑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挂名股东对外承担什么责任挂名股东要对外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7-03
    362人看过
  • 无过失责任与相关责任的关系研究
    论文题目:无过失责任与相关责任的关系研究摘要:无过失责任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归责原则,文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无过失责任与两大法系中相关的责任从功能、认定方法、抗辩事由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期形成对事物的正确认识。关键词:归责原则无过失责任关系作者:赵云海单位: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处2002级经济法邮编:030012电话:0351--7110574,无过失责任与相关责任的关系研究近来,在研读诸多名家学者的专著时,发现一个很严重的错误倾向,他们常将无过失责任与其它的一些责任形式混同起来,给读者造成很大的误解。我感到很有必要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详加研究,以还事物的本来面貌。一、无过失责任与结果责任的关系这两种归责原则都不以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作为归责标准,而是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作为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据此,有些学者就认为无过失责任是结果责任在现代条件下的复活。例如,史尚宽先生认为,行为人或法定为义务之
    2022-04-28
    376人看过
  • 法律责任与患者义务之间的关系
    患者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的十一种方法: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患者一般存在于医患关系中。侵害患者的权利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侵害患者权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侵害患者权利的主要法律责任,可分为合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又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中又包括仅要求精神损害的一般侵权责任和要求精神、物质损害的一般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3-07-07
    419人看过
  • 公司债务与股东责任的关系如何?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有以下10种情形:1.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2.一人公司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3.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出资的;4.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5.股东抽逃出资的;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8.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9.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
    2023-07-08
    226人看过
  • 职务侵权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关系
    公务员职务侵权行为与国家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涉及到行政法学和民法学的具有双重性质的边缘问题。正是由于这种边缘性,使得不同研究方向的学者基于不同的认识角度,得出相左的结论。本文借鉴国内有学者提出的法律层次论的观点,撇开民法和行政法的界限,讨论公务员职务侵权行为与国家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一、关于职务侵权。笔者认为,所谓公务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以非法的或者违背善良公序的手段执行国家职能的活动。这里包括四层涵义:首先,该行为的主体一定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授权的其他行使国家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这其中不应当包括受委托行使国家职能的组织和个人。这是因为,如果一旦包括了上述组织和人,从理论上讲,概念的外延大大超过了公务员的范围,从实践上讲,这不利于法律的规范与适用。其次,该行为是以执行职务为目的的行为。这里有两点意思:第一,并非超
    2023-06-06
    241人看过
  • 担保法律关系与责任认定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责的,为一般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什么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下列情形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4.超过保证期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
    2023-07-17
    481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保
    词条

    社保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保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更多>

    #社保
    相关咨询
    • 车祸责任与保险有关系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13
      车祸责任和保险有关系。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 电子社保卡与实体社保卡的关系
      澳门在线咨询 2024-03-02
      电子社保卡和实体社保卡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具体内容如下:1、目前有很多定点医院和药店暂不支持使用电子社保卡。不过今年我国将签发统一标准的电子社保卡,届时,电子社保卡就可以实现全国通用。电子社保卡和实体社保卡支付方式不同;2、实体社保卡是一张多功能的实体IC卡,卡中有芯片,记录者参保人的各种信息。电子社保卡是以互联网形式存在的,通过手机端显示。
    • 社保与破产企业的关系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10
      主要分两部分: 第一、破产受理前 破产受理前的社保作为破产债权由清算组清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属于优先清偿的债权(同工资属于同一顺序),一般来说企业破产后该部分费用是缴齐了的。如果个人部分缴齐了(可以到社保机构查询,部分省市可以从网上查),从一般意义上而言,退休以后原则上不影响养老保险的领取!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因为顺序比较靠后,获得清
    • 债权债务替换与保证责任承担的关系如何呢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4-11-25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主债权债务变更与保证责任的承担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在变更后的债权债务中仍需承担保证责任。第二种情况是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根据一定规则进行确定。具体而言,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需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履行期间的变更,保证期间仍将按照变更前的债务
    • 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1
      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二者为因果关系,当事人不履行或违反了法律义务,即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要求当事人应为的行为,称为法律义务。如果不履行法律义务即发生责任。可见,法律责任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要先有义务,然后才谈得上责任。无义务,即无责任。虽有义务存在,如果义务人能正确履行义务,也不发生责任。只在义务人违反义务时,才发生责任。换言之,法律责任为违反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