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26 09:31:40 480 人看过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赣府发[2006]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促进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的重要意义

(一)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国务院《通知》从当前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从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从严管理的具体措施。这是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之后又一个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文件,是中央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决心。各级领导务必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实质,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与调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考核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省政府定期向各设区市下达耕地保护考核目标,每年对各设区市考核一次,具体考核办法按赣府厅发(2006)51号文件执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自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省里对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地区,在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和安排省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将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地区,责令其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并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今后,要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也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相应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目标,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日常土地管理、督查、案件查处工作机制和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培训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各部门和法人以及全体公民依法使用土地的意识,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力和操作力,事前把关,事前防范,主动管理。

(三)大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组织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重点开展集中连片跨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提高经济发展中建设用地的保障能力。

(四)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按国家规定,南昌市城市建设分批次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省政府一次申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其他地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原则不变。南昌市每年8月份之前,要将全年拟用地计划汇总报省政府。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用地原则,切实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各地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审查,严格把好项目预审、用地审核和供地审批关,并对报批的用地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辖区内所有实际发生的用地负责。发展改革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分别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报批材料、报批程序是否完备和合规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项目预审、用地报批和供应土地。

(五)健全土地管理机制。要努力提高依法管理用地的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快捷、高效的土地申报、审核、审批机制。进一步加大土地管理普法宣传力度,完善用地计划指标管理、用地审查报批、动态巡查、批后监管等工作机制和程序,把关口前移,防范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管地、批地。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程序,明确用地报批程序和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省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对市、县批地用地工作的指导,加强与用地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衔接,实行土地报批一次性告知制度,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严格实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备案制度,对不报省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地区,要坚决停止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对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对批而未供或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计划指标。

(六)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和完善我省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七)合理进行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要做到同地同价,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所需费用从当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在土地征收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和构成。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落实,或达不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暂缓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对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或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用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八)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大力推行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异地移民安置、就业安置等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用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按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的有关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可以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九)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各地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告。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各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对原已被征地农民,各地也要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衔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决。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抓紧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办法。2007年省财政安排一定资金进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市、县财政也要相应安排资金。

(十)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机制。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以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重在协调、高效便民为原则。各地要按照居中协调的要求,探索建立灵活多样、符合本地区特点、有利于化解征地补偿安置纠纷的协调机制,综合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省政府将专门制定我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四、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十一)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从2007年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足额入库。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抓紧制订我省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具体办法。

(十二)调整土地收益的用项和结构。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仍按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江西省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综(2004)107号)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计提;土地收益基金按土地出让收入的5%计提;用于廉租住房、农村基础设施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由市、县政府确定提取比例,其中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比例,按余额的5%左右提取。

五、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

(十三)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具体征收标准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执行。

(十四)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监管。各地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政策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其中,国发(2004)28号文件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2006年年底前全额清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先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在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和省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向贫困地区、粮食主产区、土地复耕复垦新增耕地地区以及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和完善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分配使用的管理办法。

(十五)严格执行中央调整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标准。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有关规定抓紧制订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六、加强工业用地出让管理

(十六)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工业用地出让必须执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十七)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非法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八)加强工业项目供地管理。严格执行限制、禁止用地目录和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超过用地定额标准的一律核减。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土地出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土地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严禁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变相搞房地产等商业性开发。

七、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十九)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十)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管理。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不得以置换、挂钩等为名大拆大建,将腾退土地全部用于非农建设,建新拆旧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房。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八、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十一)加强土地执法监察。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予以报告。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体制,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监察水平。省国土资源厅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察责任,加强对各地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整改,重大问题要直接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二十二)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九、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三)严格土地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十四)完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人员的责任。对违反党纪的,移送纪检部门依纪处理。省监察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不定期地开展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夯实土地管理基础工作

(二十五)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土地变更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变更,做到数据、图件和实地一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以节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为指导方针,坚决防止借规划修编名义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要做好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搜集、课题研究以及土地利用重大项目和政策建议的论证等规划修编前期各项工作,研究解决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专项工作经费。

(二十六)加强土地登记和统计工作。扩大土地登记覆盖面,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防范抵押信贷风险。建立土地统计分析快报制度,改革完善统计方法和指标体系,增加与土地调控相关的调查统计指标。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土地利用图件库和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继续实施“金土工程”,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管好用好土地,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抓紧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务院《通知》及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要坚决严肃查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200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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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国发[1988]66号),控制货币、信贷投放,稳定金融,稳定市场,省人民政府提出以下几项具体规定。一、切实加强现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各地市县委以政府名义召开在银行开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大会,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和《实施细则》。各专业银行要在十月份重新核定好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在核定之前,对原已核定,现需要调整限额和原来未核定过限额现需要新核定的单位,采取先将库存现金交存银行,后调整、核定库存限额的办法进行管理,对已重新核定了限额的单位,凡超过限额部分的现金必须立即送交银行。对于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各基层银行要组织人员,对重点单位主动上门收款,搞好优质服务。银行要大力改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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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误工费赔偿的金额暗战实际收入减少的金额来弥补,但是要分有固定收入与没有固定收入两种情况来比较的。有固定收入的情况,误工费等于实际减少的收入金额,但是,无固定收入的是按照平均的收入水平来进行补偿的,误工费与实际减少的收入之间是存在着差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1、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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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长府发[200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要认真学习宣传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和《实施意见》精神,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土地调控政策,严格实行集约节约用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严格土地管理的社会氛围,大力宣传《通知》和《实施意见》精神,提高对珍惜土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认识。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
    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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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现就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在赣企业和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开展集资建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危房改造等特殊情况作个案处理。二、企业集资建房应符合国家房改政策,有自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不得新购土地和动用单位资金(含单位住房基金)开展集资建房,不得面向社会,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三、企业集资建房对象必须严格限于本单位职工,面积控制标准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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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已翻印发至市、州、县,以下简称《条例》)。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做好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国务院发布的第一个行政许可法规。对危险行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范企业安全管理的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力手段,是尽快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治本之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实施《条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周密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要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摸清须经安全生产许可企业的类型、分布、数量、规模、安全生产条件等底数,增强核发安全生产许可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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