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如何解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9 19:05:19 176 人看过

一、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如何解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后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一方面着眼于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明显失衡。另一方面,显失公平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并非当事人自愿的结果,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如何约定合同纠纷

可以从法律规定入手。

合作合同纠纷的避免需要从多方面来进行,合作双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都需切实去履行自身的义务,配合解决问题,对需要处理的事件负起责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与纠纷。

1、掌握的最本质特征。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个人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经营、共同劳动。并要求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的债务,由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就是说,做为,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盈亏与共。

2、协议不允许约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

3、合伙人退伙,必须经过全体人同意,如果不经同意,因退伙给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4、全体人对的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对外有债务时,以财产承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全体人以自己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5、投入的财产和积累的财产归全体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6、的经营活动由全体人共同决定,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7、人散伙时在清理完各种税款后,清理对外债务,仍有剩余时,退还各自投资,还有财产时分取利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要如何识别格式合同条款

应按下列方式来识别格式合同条款:

1、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就是格式合同条款;

2、条款的内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则提供条款的一方需要合理地提请对方注意,并加以说明。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一般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n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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