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能否以不存在商品作为合同标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28 01:00:25 118 人看过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的合同符合法定有效条件是有效的。法定有效条件分别有: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的合同符合法定有效条件是有效的。法定有效条件分别有: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民法典】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的合同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的合同无效。因此,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的合同是无效的。这一规定表明,在合同订立时,标的物必须具有可识别性,即必须是存在的。如果出卖人订立合同时所指的标的物不存在,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这也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一种方式,避免当事人因无法实现合同而受到损失。因此,如果出卖人想要订立一份有效的合同,应当确保标的物是存在的,并且符合合同订立的要求。

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的合同是无效的,这一规定符合我国《民法典》第469条和第637条的规定。在合同订立时,标的物必须具有可识别性,即必须是存在的。如果出卖人订立合同时所指的标的物不存在,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这也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一种方式,避免当事人因无法实现合同而受到损失。因此,如果出卖人想要订立一份有效的合同,应当确保标的物是存在的,并且符合合同订立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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