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罚款即社会抚养费,超生罚款标准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情况制定计划生育条例来确定。
其中,有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制定本市计划生育条例,例如深圳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超生罚款的标准:
(一)对符合可生育二胎的规定,但未提出二胎生育申请的罚款:
对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对符合可生育二胎的规定,但未经批准而生育二胎的罚款:
对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对违反计生条例的规定而生育二胎的超生罚款:
对不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未婚生育及重婚生育的罚款:
1、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4、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五)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罚款:
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收养子女违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违法生育的孩次、数量征收社会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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