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办理材料
原件
原件
核原件收复印件(设计审核范围提交可参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原件加盖公章
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工期一年内的合同价50%,工期一年以上的合同价30%)
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原件工程所在地税所办理(本市施工单位不需提供)
核原件收复印件
(龙塘、石角、源潭、飞来峡四镇及高新区工业园区内不需提供)
原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核原件收复印件
原件
原件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样式按示范文本报,加盖骑缝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高新区、清城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不计入承诺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网上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的办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远高新区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五、办理时限
1(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发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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