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们所关心的事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3 19:40:36 138 人看过

一、对于“三期”女职工,单位绝对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很多人都认为,只要在“三期”内,就一定不能由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当“三期”女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是完全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这几种情形分别是: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说,孕、产、哺乳期并不是完全的“免死”金牌,当有法定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二、“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必须续签?

“三期”时间跨度大,有很多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期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其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到期的,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为止。当然,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终止的除外,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未婚先孕能享受“三期”待遇吗?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其相应的假期待遇是可以享受到的,但相关的待遇可能就无法享受了,这种情况也就是我们所常说到的“有假无待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3日 02: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女职工相关文章
  •  什么是 "三期女职工"?
    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到法律保护。在孕期,女职工应算作劳动时间,不得被降低工资、解雇或终止劳动合同。在产期,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在哺乳期间,女员工需正常上班,每天享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同时用人单位需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待遇。女性职工的三个阶段是指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根据相关法规,雇主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解雇或终止劳动合同。怀孕期间。根据相关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即员工因产前检查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因此,像你这样的女员工孕期请假在医疗机构检查时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也不能扣除。检查费、治疗费等可以由生育保险支付或报销。产期。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也是连同企业是否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综合考虑的。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生育保险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女员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
    2023-11-10
    65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妈妈们可以安心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目的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该《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辽宁省不设生育间隔限制取消原《条例》中关于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限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辽宁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复函》明确同意辽宁省不设生育间隔,新《条例》对此给予具体落实。生育间隔的取消表明,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另外对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且均为农民的同
    2023-06-09
    367人看过
  • 三期女职工都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
    那么三期女职工都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呢?跟来看一看:1、【女工孕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2、【女工保护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3、【女工保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023-05-09
    321人看过
  • 女职工“三期”劳动保护
    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规定,存在有毒、有害作业的单位为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职工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怀孕及处于哺乳期的女工要调整到安全的工作岗位;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职工给予从优的医疗待遇并给予适当的住院伙食补助。参见:《关于职业病的社会工伤保险确认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0]126号)发布日期:2000年5月31日执行日期:2000年5月31日
    2023-04-22
    174人看过
  • 单位可辞退三期女职工情形有哪些?
    以下情况,即使是三期,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了上述情形外,三期内女职工都不得非法辞退。法律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作了更加严格的特殊保护,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使女职工存在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重新调整工作仍
    2023-06-18
    393人看过
  • 女职工“三期”如何支付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具体的工资支付标准,则需要分段来看:1、怀孕期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即员工因产前检查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因此,女员工孕期请假在医疗机构检查时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也不能扣除。检查费、治疗费等可以由生育保险支付或报销。2、产期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也是连同企业是否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综合考虑的。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生育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员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产期间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也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列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该女员工发放了工资,生育津贴则可以由用人单位
    2023-04-02
    196人看过
  • 女职工哪三期是禁止解雇的
    女职工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但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与孕妇之间的劳动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一些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孕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就触碰了“三期”法律保护的底线,用人单位完全可以行使单方
    2023-06-14
    165人看过
  • 女职工的“三期”维权法律知识
    【阅读导航】1、何为三期2、孕期的法律保护3、产期的法律保护4、哺乳期的法律保护三期的女职工面临有些企业管理者存在认识上的偏见,受到例如在女职工怀孕后借故辞退、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找借口调岗又降薪等等的侵权情况。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女职工的劳动权和生育权,也给企业自身带来不必要的诉累和不良影响。【何为三期】三期是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国家法律法规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给予特殊待遇。【孕期的法律保护】《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
    2023-06-05
    235人看过
  • 女职工“三个时期”的时间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可以适应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上夜班产假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对于那些有多胞胎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生育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的,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延长产假母乳喂养一岁以下婴儿的女工的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安排哺乳期女工哺乳1小时;如果女工生多胞
    2023-05-07
    376人看过
  • 女职工“三期”难题的维权案例
    1.以婚育情况造假为由辞退女工违法小梁入职某公司,可工作不到4个月就收到了公司的辞退决定,理由是小梁在入职资料中隐瞒了个人的婚姻状况和生育状况。小梁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梁在入职资料中填写的婚育状况不属实,但其所应聘的工作岗位对其是否已婚已孕并没有具体要求,且婚育状况也不属于用人单位录用员工时应当设置的条件。聘用过程中,应聘者隐瞒、提供虚假信息通常指的是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造假,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属于私人事务,公司不能依据小梁没有如实填写婚育状况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法院支持了小梁的诉讼请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辞退决定,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因处于特殊的生理时期,可能被某些用人单位视为“负担”而遭受不公平待遇,这在客观上导致某些女职工怀孕后不敢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往往采用“隐孕”的方式消极维护自身权益。因女职工处于“三期”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
    2022-10-30
    481人看过
  • 女职工三期具体时间的确定
    所谓三期是指女职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本案涉及的三期时间有争议的是孕期和哺乳期。首先,关于张某的孕期。因为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张某未向用人单位提供怀孕证明,张某的孕期开始的确切时间,在张某生育前处在认证困难阶段。张某生育后,根据医院生育诊治记录、婴儿出生证明可以确定张某的孕期开始于劳动合同期满前。其次,关于张某的哺乳期。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女职工法定哺乳期为一年。期间,女职工可请6个半月哺乳假。一审法院将哺乳假与哺乳期混淆了。张某三期结束的日期应为2001年1月28日。张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此时。一、怀孕后被老板辞退怎么办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
    2023-06-24
    486人看过
  • 公司不关心员工的病情
    关于病假问题,劳动法有着严格的刚性规定。首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员工享有法定的病休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无须单位批准,用人单位关于员工病假未获批准以旷工论处类的规章制度因而是无效的。当然,基于单位享有的劳动用工管理权和对于员工上岗出勤的知情权,员工应履行必要的病假手续以告知单位安排代岗人员,同时注意保存医疗证明和门诊记录单等证据。另外,在员工病休期限方面,《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明确了给出了医疗期的概念,单位不得解除法定医疗期间的劳动合同。该规章以社会工龄和单位工龄为标准给予了员工3-24个月的医疗期。这就意味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哪怕是上班仅一天的员工,也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单位关于员工一个月病假不得超过10天类的规定是违法的。再者,医疗期间的待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则给出了医疗期间的最低待遇,即企业支付给医疗期内员工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
    2023-07-05
    434人看过
  • 拿什么保护“三期”女职工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近3年,女职工三期劳动权益受侵害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其中大部分案件是由用人单位违法引起的。生第一个孩子时,就和单位闹不愉快。现在放开单独二孩,我符合条件,想再生一个,可又担心单位克扣工资或者把我调离现在的岗位,甚至解除劳动合同。这几天,家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的小张一直在为要不要生二胎犹豫。小张的老公是独生子,按照湖北省今年3月27日起实施的单独二孩政策,小张可以再生一个孩子。正在找工作的小刘也有类似困惑。过去,女生遭遇就业性别歧视的原因之一就包括将来可能休产假耽误工作,单位还得照发工资。现在放开单独二孩了,女生面临的就业性别歧视会不会更加严峻?针对此种担忧,结合当前常见的侵害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案例,笔者近期采访了相关法官和专家学者。以婚育情况造假为由辞退女工违法2013年2月,小杨入职某公司,可工作不到4个月就收到了公司的辞退决定,理由是小杨在入职资料中隐瞒
    2023-06-09
    426人看过
  • 2020女职工三期是指哪些
    一、女职工三期是指哪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1周岁之间的期间。根据本条规定,妇女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就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二、女职工“三期”在劳动条件方面给予特别照顾根据女职工“三期”比一般女职工特殊的这一特点,国家在对普通女职工进行特别劳动保护的基础上,对“三期”女职工增加了更多的更为人性化的保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给予特别照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适当减轻劳动量《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
    2023-02-15
    21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女职工
    词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 更多>

    #女职工
    相关咨询
    • 女职工三期工资相关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5-1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
    • 关于三期期间妇女主动离职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4
      任何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国家对妇女儿童的法律保护是很完善的,也是很严格的。因此,从一个负责任、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来说,不应该因为妇女三期而想方设法去把人家辞退,这样“顶风作案”往往得不偿失。企业的不仅限于榨取职工的最大价值,如果更具人和性的话,相信职
    • 韶关三级工伤赔偿和女职工期待多久?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7-28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
    • 女职工的三期是指什么,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8-29
      女职工的三期具体是指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在三期的,除过失性辞退和双方协商一致的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经济补偿为基础支付两倍给职工作为赔偿金。
    • 什么是女职工三期?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0-25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使用者不得按本法第四十条(非过失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裁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怀孕期间是指女性怀孕期间的生育期间是指女性生育期间的哺乳期间是指从婴儿出生到1岁之间的期间。根据本条的规定,女性在妊娠期、产期、哺乳期的情况下,使用者不得根据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