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室归属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0-03 09:10:51 384 人看过

一、小区地下室归属权

关于地下室的产权归属,应当从地下室的建设、销售、分摊及是否属于人防工程进行分析,而不应该简单的从一个角度来确定是开发商所有或全体业主共有、单个业主所有等。如果在商品房销售时,地下室不属于人防工程,未在业主购房面积中进行分摊,其所有权是属于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所有;如果在商品房销售时,在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地下室的面积已分摊,那么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地下室中又关于人防工程的配建,那么对于配建的人防工程原则上是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其经营权、收益权属于投资建设单位所享有。

二、开荒地的所有权属于谁

开荒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是开荒地的使用权归开荒人,如果拥有使用权,可以补办承包证。 农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后才能取得承包权,如果没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村集体有权收回该处山地。但村集体在收回该山林的时候应当赔偿开荒投入或损失。

三、地下停车库所有权归谁

如果地下停车场经过面积分摊了,所有权就是全体业主的,如果在房产证里的面积不包含地下停车场的分摊面积,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但一般,现在停车位都是买的长期使用权。不会给单独的产权证。另外,业主优先使用是相对的,毕竟业主的个体,首先满足规划设计消防等要求,剩下才考虑业主使用

地下停车场是附属设施,经地上建筑面积分摊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像电梯、物业用房等一样是共有,地下车位的买卖实施上是使用权的租赁,因为不能办理产权,所以业主交的钱是租赁费,签的合同也只能是使用合同,不能成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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