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订立技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0:34:15 318 人看过

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一、关于合同序言

在合同的序言中应把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误解或歧义的文字用定义的形式加以解释、说明,以免将来出现不必在的纠纷。如每在合同中列明加盟金、保证金、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

二、关于特许权的授予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是指特许人给予给予受许人使用商标、商号、专有技术及经营模式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其中,特许人要为这些权利设定具有的形式或范围。

三、关于业务种类

1、必须清楚加盟店售卖的货品种类及系列,因对加盟店而言,基本上是可供销售物品越多则竞争力越大,经营额亦应较高。因此,对货品的描述亦应尽量详细。

2、对于一些经常转换款式的货品,加盟店亦应要求加进条文,规定每当总店生产最新产品,应于一定时间内通知加盟店并提供最新货品供销售。

四、关于费用支付

任何一种合同在涉及费用或价格问题时都比较敏感,特许经营合同也不例外,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经营的费用问题既是谈判的焦点也是合同签定后的难题。

1、加盟费:在加盟时一次支付,通常已包含初步训练、广告、装修及一些开业时的支出,但一般均订明不包括器材等费用?加盟费的数额及其包含项目应由双方协商。

2、使用费:加盟店使用总店的商标、商号、知识产权及接受管理训练及服务等。一般需要支付按销售额计算某一百分比的费用。

3、尚有其它费用,例如广告费、保证金等。视总店的政策及销售行业的惯例而定。

4、《企业连锁经营关于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加盟店按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的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然而,该规定没有明文禁止总店征收其它费用。

5、《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14条亦详列各种可能发生的收费,但最终是根据双方协议。

五、关于经营范围

1、通常合约订明加盟店只在其营业地址经营,不可在其它地方开设店铺经营同样业务。

2、总店则应承诺在一定的范围?例如加盟店方圆300米之内,不会允许另一家加盟店的开设。

3、加盟店应要求总店承诺在一定范围内开设另一家新店,则该加盟店应有优先权。

六、关于初期及延续责任

1、总店初期责任

(1)提供关于经营加盟店必须的开业资料及营运守则或经营手册;提供关于加盟店的标准设计及装修要求,并按设计提供加盟店开业所需的货架、店内宣传用品及店内灯箱片及加盟店所需的其它协助,费用由加盟店负责;

(2)为新开张的加盟店推出广告,以增加其知名度;

(3)为加盟店的员工提供培训课程;

(4)提供专卖证明书予加盟店。

2、总店的长期责任

(1)为了帮助加盟店更有效地推广业务,总店需要经常提供最新的货品讯息予加盟店;

(2)提供宣传推广材料予加盟店;

(3)如加盟店发现有问题的产品,可携发票换取同样品质的完好产品;

(4)继续向加盟店提供关于经营管理加盟店的最新技术、知识、指导及员工培训服务;

(5)提供技术或专业人员为加盟店解决经营上的问题;

(6)按加盟店的购货要求提供产品,如未能提供应尽快通知;

(7)为加盟店提供一切关于经营业务上的一切协助。

3、加盟店的初期责任

(1)负责申请及取得就经营加盟店所需之营业执照并合法地经营加盟店;

(2)应在签署加盟合约后尽快确定已租用作为加盟店所在地的店铺;

(3)必须按总店之设计及规定装修加盟店,并负责关于费用;

(4)必须于指定日期令加盟店开业;

(5)在签署本合约后立刻与各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总店推荐合适的员工受训;

(6)支付加盟费?及保证金予总店。

4、加盟店的长期责任

(1)严格按照总店的指示及营运守则经营加盟店;

(2)按总店的指示使用商号、信纸、发票、招牌、宣传单及器材等;

(3)按时支付所有应支付予总店及供货商的款项,包括使用费及广告费等;

(4)保持并促进总店的商标、声誉及形象;

(5)按总店提出重新装修之要求或对装修设计及规定作出修改,进行重新装修工程并负责一切费用;

(6)提供总店规定的制服予各员工,并确保加盟店的员工均保持清洁整齐的仪容及对顾客的良好态度;

(7)严格按照总店所制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8)在合理的时间内准许总店的授权代表进入加盟店及其办事处进行文件、账目及其它考查;

(9)按总店的要求为加盟店的任何部分或产品购买保险。

七、关于期限

1、一般均订明一定的期限,例如一年或两年。加盟店应要求条文订明有权选择续约。

2、可考虑是否加进条文表明加盟店可以提前3个月通知终止合约,以便在经营不理想的情况下提早退出,减少亏损。

3、但加盟店应拒绝允许总店随时在给予通知后终止合约,否则会损失已投入的资金。

八、关于保密的规定

1、受许人应当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并对某些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进行保密。

2、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不得继续保留特许人的品牌特征,也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所有的经营管理系统。

3、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目的而使用的通讯号码、联络地址、网址、域名等等均应归特许人所有。

特许经营合同并非千篇一律,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只有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去详细考虑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当明确的事项,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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