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邯郸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法律依据是什么
《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均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在此之前发生的工伤是否适用先行支付,不同地域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对于如何适用也有着不同的理解。但大多数地区以保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及制度安全为由不予先行支付,使得先行支付制度形同虚设。当对新规定的适用与否存在理解分歧时,应当坚持从旧兼有利的溯及原则,结合立法本意及具体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发生工伤职工进行及时救助。
二、何谓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
通俗来说,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等工伤情形,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探因01肇事逃逸成申请先行支付首因
在度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案例中,存在哪些类型?工伤职工申请先行支付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根据案例反映的情况,申请先行支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7种情形:
一是对方肇事逃逸,这种情形数量最多,主要体现在交通事故中,占总案例数的86.3%;二是无财产可执行的占6.9%;三是找不到赔偿人的占2.5%;四是单位关停注销的,主要集中在未参保单位,占0.7%;五是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占1.0%;六是对方不支付医疗费的,占1.2%;七是其他类型占1.2%。
三、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是否会对工伤保险基金有所影响?
第一,先行支付会对使用基金规模造成不可预知的影响。社保机构对未参保企业既无法管理,也无法掌控,只能被动地支付待遇,这大大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
第二,道德风险难以防控。责任认定主体和待遇支付主体分离,工伤职工和肇事者串通,企业和工伤职工恶意串通,这些都存在基金流失的风险。
如何规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带来的问题?
第一,进一步加快参保扩面工作,尽快实现职业人群的全员参保,是解决先行支付问题的根本办法,应重点做好小微企业和农民工群体的参保工作。
第二,完善政策规定,实现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第三,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追偿工作。
第四,应研究制定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财务处理办法,规定先行支付的财务记账办法、未追回基金的财务处理方法、作为呆坏账的条件及处理方法。
第五,加强先行支付信息化管理。
第六,建立未参保单位先行支付的公示制度。
第七,加强与法院、公安、银行等沟通协调,形成统一思想,促成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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