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能够做风险代理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5 15:53:34 304 人看过

这里所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广义的概念,它包括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道路(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能够风险代理么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一起触电死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7月20日,大新县人民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触电致人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大新县电业公司和被告大新县xx制糖有限公司分别被判令赔偿原告梁某的绿济损失44000元和7400元。

2006年3月7日上午,原告梁某与其儿子梁某某驾驶自家货车,到被告大新县xx制糖有限公司厂内的刮渣房附近装运蔗渣,晚10时许,马某在自己驾驶的桂L-31xxx号货车装满蔗渣后,将车辆开至公司厂区电线杆附近10KV高压线下,该线路所有权人系大新县电业有限公司。由于天气下着小雨,梁某儿子爬到车顶上盖篷布,因在车顶上距高压线过近,造成了放电式感应触电事故,被电击倒在车顶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xx公司支付了原告经济损失7500元。因原告与被告电业公司及xx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梁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4000元。

大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被告电业公司作为出事线路的所有人和管理维护者,依据该规定,应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xx公司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厂区作业,应该提供安全的场所,确保人员的安全。但被告xx公司没有在事故线路处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梁某儿子在事故当天白天已进入事故地点,有条件见到高压线,应有足够的认识能力认识到可能发生事故,但梁某儿子在事故前仍然进行作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可减轻被告电业公司和被告xx公司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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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6日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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