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4年9月25日,原告朱某的父亲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交了40元的保险费。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朱某,保险期限为12个月,自2004年9月26日00:00至2005年9月25日24:00。保险期间,2004年10月21日下午6时10分许,朱某骑自行车途经海安县海安镇宁海南路,在非机动车道上由南向北行驶时,外地人徐某驾驶妻子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向南驶过上述路段。两辆车相撞,造成朱某和徐某两人受伤,两辆车均受损。当天,朱某被送往海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下颌骨骨折、颅底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11月3日,朱某出院,花了1.2万余元医药费。11月5日,海安县公安局证实,这起交通事故是一方当事人徐某的过错造成的,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朱某则没有责任。2004年12月23日,在公安部门主持下,朱某与徐某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徐某一次性赔偿朱某医疗费、护理费、医院伙食补贴等费用2万元。当日,徐某支付了9750元,其余10250元在2005年2月10日前付清。处理完交通事故后,朱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医疗费用的赔偿属于财产损失范畴,因为肇事者应当支付本次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他不应当赔偿部分财产损失。2004年12月27日,保险公司出具了拒绝报销医疗费用的处理意见。在保险理赔未果的情况下,朱某于2005年1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要点】海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中,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围。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权利,但在权利人得到赔偿时,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除外,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上述约定,故对责任范围内无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的保险事故依法承担责任。据此,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点评]:
本案是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取得其他赔偿而依据所谓保险赔偿原则拒绝赔偿的典型案例。实质上,是由于同一事实符合两个法律规范的赔偿要求而产生的债权竞合。因此,正确界定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医疗保险的性质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所谓赔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其遭受的损失,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关系而获得额外利益。因此,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受损失的,在收到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能再向第三人索赔,而应将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一般来说,赔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中最明显的原则之一。然而,很难用价值来衡量人们的生命和健康。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权利人可以享受多重保险待遇。而且,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受损失的,在收到保险公司赔偿后,不影响其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反之亦然。对此,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发生死亡、残疾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第三人追偿。但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然有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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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付后能否向侵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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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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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保险公司能否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27保险赔偿需要根据所购买的险种而定,例如人身险可以得到多份赔偿吗?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财产险中保险公司有代位求偿权。财产险具有补偿性原则,即保险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损失为前提,保险赔偿不能让被保险人从中获得额外利益,否则这就会刺激人们以购买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因此,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其赔偿限度内就取代了被保险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有权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的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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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赔偿后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13伤者可以找你方保险公司赔偿,不过,只有强制保险可以赔偿不超过12000元。 因委托授权不明你可以主张保险人和经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你可进一步主张随便哪一方赔偿。免责条款约定解释是他们内部约定,现在约定不明,保险公司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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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后,保险人能否向第三者请求代位求偿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5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因第三者的损害而发生了保险事故,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是为了补偿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赔偿金,是使有过错的第三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体现公平原则。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一种权利,当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后,被保险人所享有的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动转移给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