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4:50:44 227 人看过

新劳动合同主体适用范围: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私营非企业单位。同时对劳动合同法对其他组织的适用作了抽象规定,即"其他组织"也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和其他组织”指的是哪些组织。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对于《劳动合同法》是否明确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和基金会:一种意见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审计师、专利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自然适用《劳动合同法》;另一种意见是,《劳动合同法》第2条没有明确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基金会。在实践中,这些组织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在这些组织工作的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

鉴于上述认识上的差异,《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范围。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类合伙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于上述个人组织的非合伙组织,《实施条例》暂未对《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当然,必须注意的是,实施条例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只对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作了部分界定和明确。今后,随着实践的发展,有可能进一步解释“其他组织”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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