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修改《海南省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7 09:53:24 182 人看过

根据不同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条例》规定了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方式:一是延长开发期限。对于已经具备动工开发条件且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已经实施项目资金的闲置土地,可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第二,土地置换。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上市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缴纳土地价款。实施项目资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可以替代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使用寿命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第三,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因政府、政府部门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根据调整后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土地用途手续。第四,临时安排使用。如果项目因政府原因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而闲置土地,可以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在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情况下临时使用闲置土地。第五,协议有偿收回。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的,可以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非政府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些规定结合闲置土地的不同前提和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现有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增强了闲置土地处置的科学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告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粤海铁路通道即将全线开通运营,这对于促进海南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确保铁路运输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

二、严禁在站内、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铁路上和火车轮渡码头内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遗弃杂物。

三、严禁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乘船。

四、严禁在铁路路基两侧20米以内放牧牲畜和打晒农作物。

五、严禁拦截火车和火车渡船,不准妨碍铁路工作人员执行勤务,不准围攻、打骂铁路工作人员和民警,不准在车站、列车、火车渡船及码头上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六、严禁盗窃、哄抢铁路运输物资。

七、严禁损坏路基和拆卸、毁坏、盗卖、收购铁路器材、车辆配件。

八、严禁击打列车和火车渡船,不准在铁路、火车轮渡航道上和港池内置放障碍物。

九、严禁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

十、严禁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协助公安机关和铁路部门进行劝告和制止。对造成铁路运输中断或晚点,造成运输安全事故或人身伤亡,造成铁路设施、设备、运输物资损坏或污染的,要追究责任并赔偿损失。对违反上述规定而不听劝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闲置建设用地和充分利用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

(一)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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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4日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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