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加入如何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2-03 09:43:39 256 人看过

一、债的加入如何认定

(一)是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从属性债务,或者说保证人是为他人的债务负责;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其承担的债务与债务人的债务具有同一性,二者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即与债务人一起成为共同债务人,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故此,第三人承担债务的内容是否具有从属性质,是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的本质区别。

(二)是连带保证受到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双重限制,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6个月,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期间经过后,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务加入则不受保证期间的限制,仅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三)是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加入的场合,第三人在清偿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取决于其在债务加入时与债务人之间的具体约定。故此,在二者承担债务的范围相同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中,通常认为债务加入人比保证人承担了更重的责任。

二、债务加入与担保的区别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只有保证人通过书面的形式明确地提出保证的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才成立。而债务加入中三方合意、二方(第三人与债权人)合意以及第三人的单方承诺都可以形成有效地债的加入,其并不以书面为成立要件。

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其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

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证期间的保护;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并无偿债顺序上的先后;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现行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

三、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区别

一是构成要件不同。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在被转移义务范围内,债务人脱离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原有合同主体被取代,合同变更,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原有合同关系仍保持原样,只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变为第三方。而债务加入是第三方加入到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来,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方与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系同一内容,债权人接受即可。

二是债的承担主体不同。债务转移中,债务人的地位被第三人取代。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债务人不变。债务加入中,债务人地位不变,依然须承担债务,但合同的义务主体中加入了第三方,与债务人连带的承担责任。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移中,债权人与第三方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有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债权人可要求作为新债务人的第三方承担合同义务,而不再享有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权利。第三人代为履行中,仍是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起作用,债权人不能对第三人提出履约要求,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债务加入中,在原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到原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形成连带责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和债务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5日 21: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后期加入的盗窃共犯如何认定
    以共同犯罪论处。后期与盗窃的犯罪分子同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的共犯论处。《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盗窃5000元大概判多少时间该行为构成盗窃罪,属于盗窃数额较大的情况,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盗窃1000元够成犯罪吗偷盗1000元不够刑事立案标准,不应当构成犯罪。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盗窃1000元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案件判刑标准如下: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
    2023-03-24
    493人看过
  • 如何认定加入其他债务人和代为偿还人
    一、如何认定加入其他债务人和代为偿还人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自愿和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偿还。而代为偿还债务是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行为,免除债务人偿还责任。认定就是有第三人加入偿还债务的协议,不拘泥与书面或者口头,只要当事人确认的都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二、债务加入条件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
    2023-06-17
    473人看过
  • 民法典中债务加入和担保责任如何认定
    一、民法典中债务加入和担保责任如何认定债务加入属于并存债务的承担,是指第三人和债务人约定,或者自愿加入债务,在愿意承担的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而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在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二、债务加入与担保有哪些区别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之外的人加入债务成为债务人之一,该加入人无处追偿其承担的债务,新加入的债务人是最终的债务承担者之一。而担保人是在主合同之外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的成立的担保
    2023-06-19
    243人看过
  • 债务加入(承担)的认定和性质
    杭州公司虽然不是合同的缔约人,但在合同履行中,多次参加会议纪要的签署,且于1998年10月3日给中成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工程款支付事宜,凡杭州公司未能及时到位,上海公司又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由杭州公司负责给付。由此说明杭州公司已经加入到中成公司与上海公司的合同关系中。杭州公司应按其对中成公司承诺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杭州利星凯越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中鼎世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院2002民一终字第53号判决书)债务承担一般具有以下特征:A、债务人承担的债务必须是可以转让的债务。债务承担的前提是债的可转让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不能转让的、或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B、须不改变原债务的内容,实为债的主体变更。C、须有债务承担协议。债务承担需要债务承担人承担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与原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中一方)达成合意。
    2023-04-23
    55人看过
  • 如何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保证是为债务人做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有债务履行的顺序,即先由债务人进行偿还,当债务人无法偿还时才由保证人对剩下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没有债务履行的顺序,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权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当事人。保证或债务加入的确定应依据合同的性质来区分:赵某为朋友李某的借款承诺,内容中写到,债务到期后,若李某偿还困难,赵某可以进行还款。在这里,赵某属于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实际审判中,法院将这种现象认定为一般保证,它有债务履行的顺序,先由债务人进行偿还,因此不能认定为债务加入。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别:1、与主债务关系不同:因保证责任产生的保证债务和因债权债务产生的主债务具有主从关系,而债务加入则不具有主从关系。2
    2023-06-08
    412人看过
  • 债务加入的认定的相关要点是什么
    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一、合同债权转移的条件有哪些民法典债权转让的成立要件如下: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2、转让债权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债务转让的成立要件: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2、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应具有让与性;3、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4、须经债权人同意。二、代位权的行使的先决条件是什么?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2023-03-22
    117人看过
  • 债务加入对法律的影响如何?
    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如下:1、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2、第三人承诺只为第三人履行原债务,原债务人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仍对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仍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3、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4、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与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的关系。债务加入的性质对债务加入的性质和法律效果,笔者认为,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其按最为接近的行为进行推断,并从诚实信用与公平正义原则的角度来加以界定。债发生的原因分为行为以及行为以外的事实。其中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非法行为即侵权行为,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双方法律行为如合同,单方法律行为如赠与,其他合法行为如无因管理。行为以外的事实主要指不当得利。有人认为,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其实质为一种赠与;也有人认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偿付债务,债务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
    2023-07-03
    467人看过
  • 加入合伙前的债务如何承担?
    一、加入合伙前的债务如何承担?此前的债务是由债务人个人进行承担的,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二、公司清偿债务有什么风险?债务清偿也是有法律风险的,比如出现一方不接受的情形时,应该对债款提存,实际生活中,债公司债务清偿法律风险主要包括:1、权利人一方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提存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该风险由债权人一方承担。提存期间,提存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一方。2、债务人
    2024-01-15
    356人看过
  • 如何区分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
    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具有一定的联系,表现在合同的主体都包含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都存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所转让的债务都必须是合法的并具有可转让性。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二者构成的条件不同。债务加入是由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或单方向债权人承诺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因债务加入并不消灭原债务人的债务,对债权人有益无害,只要债权人接受即可。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债务人不因此退出其与原债权人的合同关系;2、承担债的主体不同。债务加入,承担债务的主体为第三人和原有债务人;债务转移,承担债务的主体为第三人,原债务人不再是义务履行人。3、二者的法律特征不同。债务加入,第三人和债务人均是合同的主体;债务转移后,合同的主体由债务人变更为第三人,原债务人不再是合同的主体;4、法律后果不同。债务加入,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
    2023-03-06
    134人看过
  • 什么是债务加入,有何规定
    根据民法债务承担理论,债务承担有两种主要类型:一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称的债务转移;二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称的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2.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其并没有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免除其履行义务;3.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加入债务,虽不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如果未通知债权人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债权人作为权利人,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债务加入行为;4.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补充:在
    2023-05-06
    126人看过
  • 最高法关于债务加入认定问题的批复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最高院夫妻债务的认定是什么最高院夫妻债务的认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生活所接下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如上
    2023-07-12
    65人看过
  •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责任认定案例分析
    案情:2011年6月1日,被告戴双某向原告赵林某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人戴双某向出借人赵林某借款200万某,承诺于2011年12月1日归还所有本金,利息以月息1.5%计息。当日,赵林某通过银行将200万某款项汇入戴双某的银行账户。嗣后,戴双某连续通过银行转账向赵林某支付借款利息13.5万某。2011年11月22日,赵林某与被告戴双某、陆丽某、朱永某签订《声某》一份,载某:今朱永某、陆丽某向赵林某关于200万某借款及还款事宜作如下承诺:利息每月按时以3万某支付;关于赵林某200万某贷款到期,朱永某、陆丽某于贷款到期5日前打到赵林某贷款账户上,同时赵林某承诺贷款续贷继续贷给朱永某、陆丽某,使用至3个月满(必须在12月10日前打到赵林某账户)。朱永某、陆丽某在声某人处签字,戴双某在中间人处签字,赵林某签署同意。《声某》签订后,三被告均未支付任何款项。赵林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戴双某返
    2022-04-10
    388人看过
  • 周末加班如何认定是加班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是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可以调休的(周一至周五中有一天调休),那么周六周日中有一天上班是要算加班费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第
    2023-04-26
    265人看过
  • 怎样才算加班,加班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出差、培训、社会服务等活动逐步成为某些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延伸。但是,类似活动是否属于加班却不能一概而论。形成加班的充分必要条件有三个:一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二是属于工作的延伸,三是法定或劳资双方约定。所谓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规定的工作时间,分别是每周40小时、每月166.64小时小时、每季度500小时、每年2000小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问题。从客观行为的属性来说,劳动者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劳动者的行为虽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但受用人单位指派;虽然不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是为了用人
    2023-04-29
    40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有什么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6
      一、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判断认定是否免除债务人债务即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笔者认为,在对是否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应当推定为不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应定性为债务加入。因为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以及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从保护债权人的价值取向出发,不免除债务
    • 债务人加入如何写的呢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27
      ①决议的方式。破产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是指破产法第84条关于通过重整计划的规定和第97条关于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规定。 ②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一旦决议依法定程序获得通过,各债权人不论是否出席了会议,不
    • 如何认定构成债务加入,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上海在线咨询 2023-12-05
      认定构成债务加入的是对债务加入一定要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同时原债之内容是允许债务加入的,以及还有债之内容一定要保持同一性;再者就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的责任。
    • 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3-29
      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是: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
    • 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如何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2-28
      1、对债权人的效力。根据上述对债务加入性质的分析,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另一方面,债务加入中两个债务互相排斥,债权人仅享有一个债权,故第三人及原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偿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如果债权人以自己的行为免除了原债务人的义务是否意味着第三人可以同时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