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城区出让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0:51:06 482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转让方(原受让方)与出让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3)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4)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或者未有司法机关查封的;5)转让受让方承接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改变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6)转让方含有公有成分的,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交易确认书。

二、办理材料

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核实是否按规划和发改立项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提供房屋是否建成和具有资质的审计评估报告

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属转让国有、集体资产的,提交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属转让公司法人财产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及公司章程;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提交本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并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同意。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尾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国土部门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同意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通知》;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同意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通知》;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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