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17:52:41 462 人看过

1、人民法院在接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应当在3日指定一名执行员对异议进行审查。案外人对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或其他异议标的数额较大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召集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进行辩认、质证。对辩认、质证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3、案外人因客观情况不能直接举证的,执行员应当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也可根据案件需要自行调查举证。

4、主审人或合议庭应在接到异议后的七日内把执行异议审查清楚,并将审查情况和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附驳回执行异议或中止执行的裁定书草本报送院长审批。情况复杂,证据一时难以认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局面申报院长审批。院长接到审查报告后,认为事实清楚的,应在前日内签发驳回执行异议或中止执行的裁定书。

5、认为案外人对执行上级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标的物提出的异议成立,需要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分别进行处理。属本院一审判决、上级法院维持的,根据本院院长批准;属上级法院改判或指令、交办执行的,把会议庭意见写成书面报告,附提请准予裁定中止执行意见表一式二份,报送上级法院审批。上级法院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裁定中止执行的决定,并把意见表一份送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收到上级法院准予裁定中止执行的意见后,应立即以本院名义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异议人及有关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

6、对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口头裁定,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7、案外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按法定程序报告院长裁定中止执行,然后把执行异议交由法律文书发布机关审查。

8、认为异议成立,依法需由执行法院再审的,由院长在决定中止执行的一个月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法需由上级法院再审的,由审委会讨论后,把需要再审的意见报上级法院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执行提请再审意见书后的一个月

后,把处理结果(决定是否再审)复函执行法院。

9、异议人不取执行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暂缓执行。执行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5日内,连同执行卷宗一起送至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执行法院裁定的裁定。

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方法

案外人认为其对法院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对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在形式上必须向执行法院提交异议书、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有关证据材料。执行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认真审查处理。

具体方法如下:

(一)对执行异议形式要件的审查

1、审查案外人提交的异议书是否规范。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包括电话、传呼等通讯号码);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即异议的范围;取得该项权利的时间和方式等事实和理由;异议人签名或盖章(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名后,盖单位公章)等基本情况。除紧急情况,当事人可在事后补充提交执行异议书外,一般不接受案外人的口头异议。异议收不符合规格要求的,应当退回重写。

2、异议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否合法有效。自然人应当提交有原件核对的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或户藉簿复印件;法其他组织必须提交有营业执照、营业许可证副本核对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与异议人必须相吻合,不得移花接木,冒名顶替。继承人、权利人、承受人或监护人提出异议的,还应当提供异议人与所有权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的证明文件。

3、证据材料是否齐全。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证人的身份应当明确,并愿意直接向法院说明事实情况;无法直接举证的,列举的证据线索应当准确可查;只提供复印件的,对原件存放地点应当清楚,并提供线索由法院查对。

4、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如果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应按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提出申诉,或者提起新的诉讼。

(二)对执行异议内容的审查

1、审查主体。执行异议的主体是案外人,也就是正在执行的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本案第三人对法院执行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属于执行异议。委托执行案件的受托法院对法律文指定交付的标的物的执行有不同意见书的,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2、证据审查。应当辩认证据本身是否客观存在。证据内容有涂改、伪造等现象或内容不客观的,应作为疑证,不能直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之间必须关联,能够起到相互印证的作用。对于相互矛盾的证据,应当加以分析,去伪存真。所有证据证明的内容应能够说明异议人与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有直接利害关系。异议人提供证据所证明的实体权利与其身份无关的,应当予以排除。证明范围应当具体明确。证据内容应当体现明确的权利义务范围和界限,有准确的时间和地点,客观上能与事实相符。证据来源应当清楚。对需要知情人或其他相关证据印证才能确认的证据,如异议人不能提供印证人或其他印证材料的,视为证据来源不明,作为无效证据处理。举不出原件或原物核对的复印件或复制品,以及身份不明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证据内容违法或其所证明的权利已失效的证据,应作为无效证据给予否定。常见的情况有:其证明内容已被新的有效证据所取代,或被国家法律(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法规、政策性规定所否定,或者证据内容损害公共利益等,都应认定为无效的证据。证据以书证、物证以及历史资料为主,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为辅。必要时,应召集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证或质证。

(三)执行异议的认定和处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证据内容充分有效的证明其本身或其所监护的人对法院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或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实施其种行为会直接侵害其利益的,即异议成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中止执行。执行标的或标的物属可分开的行为或财产的,对异议成立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对没有异议部分不停止执行。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的证明执行标的或标的物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则异议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对只提出异议、不能举证的,即案外人虽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是明显不能成立的异议,可以采用简易的处理方法,即口头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对执行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数额较小的一般财产提出异议,且其提供的证据不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口头裁定驳回异议;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有效证据,认为异议成立的,也可口头裁定中止对该项财产的执行,把财产发还给异议人,并将口头裁定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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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7日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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