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一、算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判断债权人的损害,具体分为以下四个方面认定:
1、债务人的行为须存在减少债务人的财产,以至损害债权人的客观事实。即使债务人主观有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恶意,但事实上并未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不能认定债务人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2、必须是债务人实施该行为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实施该行为时,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而由于后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不能清偿债务,该行为不能认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3、虽然债务人的行为在实施的时候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但如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无助于增加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这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也无法增加债务人的财产,达到保障债权实现的目的,行使撤销权已经没有任何意义,而且还破坏了交易秩序的稳定,故应限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须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保护其债权的手段,并非以追究债务人的责任为目的。因此,即使债务人实施放弃债权或无偿赠与等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从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但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好转,足以清偿债权,此时,债权人不再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撤销权的前提已经不再存在,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
二、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应满足哪些条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实施了不合理的处分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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