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严格把握好立案审查的期限和执法告知事项。
其次,严格把握好立案审查的手段。一般情况下,立案审查应该秘密进行。具体到立案审查阶段可以采取的手段,规定中对此无明确的界定,只是以请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或者依照规定的程序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但对于四项禁止性的措施予以了明确表述,即不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和冻结。
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的错综复杂性,在很多情况下仅通过书面审查和简单调查根本无法获得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必要条件,我认为在立案审查阶段还可以采用询问、查询、鉴定、调取证据四项措施。应引起重视的是,如确需询问被控告、举报对象或向其调取证据的,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并通过笔录形式加以固定。
再次,正确把握立案侦查的四种时机:有基本材料可以表明,“认为存在某一笔或某一次或某一人的犯罪事实”,且通过立案侦查可能进一步获取重要证据;及时立案有利于进一步迅速扩大战果,有效打击犯罪;如不及时立案将可能造成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或导致被控告、举报对象进行社会危险活动以及对证据、涉案财物等产生不良后果;在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仍不能获得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证据条件的,应予立案侦查。
最后,正确应对立案审查中遇到的紧急情况,妥善地予以处理和化解,是每个一线经侦民警应当掌握的基本技能。立案审查期间,常见的紧急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被控告、举报对象被举报人扭送至公安机关;被控告、举报对象准备出境;被控告、举报对象准备携款潜逃或转移财产;被控告、举报对象有串供或隐匿、毁灭证据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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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立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11、对立案材料的接收 一律接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有关机关;若需采取紧急措施,应采取紧急措施。 2、立案中的初查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处理方式:立案和不立案。 无论是立案还是不立案,都必须书面决定。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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