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是从事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在销售货物时经常发生安装调试或培训等混合行为,应如何交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对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其他企业和个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但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如:提供建筑劳务时销售自产铝门窗,按规定需要分别核算,向国税纳税增值税。否则由地税一并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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