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记胎儿继承份额的遗嘱有没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6 16:36:38 416 人看过

一、忘记胎儿继承份额的遗嘱有没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所以,遗嘱应当给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未给胎儿预留遗产继承份额的遗嘱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打印的有没有亲笔签名的遗嘱有没有效

打印的遗嘱,除了有没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还应当有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打印遗嘱作为遗嘱的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作出了要求。在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在形式上,打印遗嘱需要两名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均要在该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对见证人的要求,见证人需要有没有见证能力,且见证人必须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外的其他人;

3、在内容上,遗嘱系被继承人对其生前取得的合法财产的处分,并且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立遗嘱人遗嘱没有没有公证有没有效

立遗嘱人遗嘱没有没有公证是否有没有效要看该遗嘱是否符合遗嘱有没有效的要件,如果符合则不公证也是有没有效的,反之则无效:

一、立遗嘱人具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没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没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没有没有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则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四、遗嘱处分的财产是立遗嘱人的合法财产。

五、遗嘱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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