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质量监督类型
(一)国家监督。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授权特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代表人民政府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进行的监督,是行使国家权力的监督,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受国家强制力保护,不受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二)行业监督。是指产品的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产品质量的监督;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行业监督与国家监督的主要区别是,行业监督的主管部门不能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社会(群众)监督。应当包括: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产品质量法》第十条)。
2、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
3、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
二、产品质量鉴定的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的一项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若干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地方颁布的管理本行业、本地区的质量监督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产品,检查依据的是标准,包括: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据地方标准或者已备案的企业标准。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监督检查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监督抽查
它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等。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按季度对全国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结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法律的要求定期公布。国家监督抽查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和原国家经委发布的《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若干规定》,以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了监督抽查的对象、范围,抽查的原则,工作程序,承检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处理等。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级区内也可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抽查。
统一监督检查(简称统检)是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另一种方式,通常只用于检查某类质量问题较突出的产品。做法是按统一产品、统一标准、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判定原则和统一汇总口径的五统一原则,对生产同种产品的所有企业普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全面掌握该产品的全行业的质量状况,推动行业质量管理,提高被检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
2、定期监督检查
是地方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通过制定产品目录,按规定周期,对本地区的重要产品进行连续质量监控,以促进和保持这些产品的质量水平。
除上述三种主要形式外,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群众举报,或根据上级及有关部门的指示或意见,读某些企业的某种产品组织一些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三、产品质量监督的范围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这类产品直接涉及人身安全,往往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例如:家用电器、热水器、电梯、电工设备、饮料、食品等。
2、影响国计民生的主要工业产品
这类产品虽然不直接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但对社会经济影响较大,如种子、化肥、钢材、水泥等各种重要的原材料。
3、用户、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这部分产品既不属于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也不属于影响国计民生的主要工业品。但是,这类产品往往比较受社会的关注,关系到全社会的质量信誉问题。某一种产品一旦社会反映质量问题较多,就会成为质量问题的热点和焦点,因此,应当也是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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