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先生夫妇通过恒宇世纪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恒宇世纪)看房并约见房主后,甩开该公司通过其他中介完成了交易。恒宇世纪随后依据《看房协议》索赔违约金。记者昨日获悉,宣武法院认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恒宇世纪约定违约金违反了《消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今年5月7日,韩先生夫妇通过恒宇世纪看了一套位于房山区长韩路6号楼的房屋。双方在《看房协议》中约定,如韩先生夫妇购买该房必须通过恒宇世纪,不得与卖房者私下交易或通过其他中介进行交易,否则须支付房款总价3%的违约金。
看房后,韩先生夫妇在恒宇世纪的安排下,曾两次与卖房者见面洽谈,并签订了银行贷款合同。在随后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韩先生夫妇越过了恒宇世纪,通过另一家中介完成了交易。
恒宇世纪随后诉至法院,要求韩先生夫妇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6.14万元。
开庭时,韩先生夫妇不同意付钱,辩称他们在中介拟好的《看房协议》上签字,仅表明恒宇世纪的员工曾带他们看过房。此外,涉案房屋信息是在网络上的公开信息,恒宇世纪对该信息并不享有独占性,他们有权利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中介进行交易。
审理中,法院查明,卖房者确实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个人出售信息,此后,多个中介公司和个人与其联系过看房及买房事宜。
法院认为,韩先生夫妇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对于此权利,恒宇世纪无权进行干涉。恒宇世纪拟定的《看房协议》内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的规定,应属无效,因此其索要违约金的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在判决书中还特别指出,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相对于买卖双方的公民个人,房地产中介在交易信息、交易资源、交易经验、交易技巧等方面具有相当大的优势。若放任中介滥用这一优势,势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将导致整个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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