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9 08:56:19 40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四会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四会市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提交本事项的申请。通过窗口申请的,按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人员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受理人应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受时间,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按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自行记录网上办事的流水号。

2.受理

1)受理审核:四会市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公布的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材料形式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及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3)受理决定:申请属于受理范围,材料齐全且符合办事指南公布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通过现场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通知书可在办证窗口领取,通过网上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通知书需在网上自行打印。

3.审查

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

局负责人依据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意见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五馆首层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四会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

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8日 13: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售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制品怎么判
    售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制品的判刑: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处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2023-07-24
    275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售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制品应如何辨别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03
      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在中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由谁批准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1-19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 2022年我国法律禁止什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28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 售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制品怎么判,有哪些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8-16
      售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制品需要根据野生动物的种类、出售的数量以及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所得来确定,情节一般的,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情节严重的,此时会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2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