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0:10:10 247 人看过

[关键词]:浮动抵押;冻结;接收人

早期英国成文法中没有浮动抵押的概念和法律制度。浮动抵押的概念和制度在19世纪50年代以后在英国应运而生,由于英国判例法的独特制度特征,英国法官利用其法律解释权为英国浮动抵押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1870年巴拿马、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皇家邮政公司的判决标志着英国法律对浮动抵押制度的正式承认。1866年,本案当事人之一的债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担保对象发行了债权证。上诉法院认为:公司后续清算时,上述担保成为公司所拥有资产的特定担保,因此债券持有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吉福德法官解释说:“在本案中,我毫不犹豫地确定,“欠作”一词是指公司的全部财产,包括担保设立时已经存在的财产和担保设立后公司取得的财产。我将对本案中公司债券的目的和含义作如下解释:即“欠发”一词是指公司将继续存在,除公司的利息或原债权尚未清偿外,公司债券持有人不受干涉。我认为本案担保的意义和目的是:当公司在此期间继续存在,公司在正常情况下继续经营时,公司债券持有人不得要求计算任何中间利益,也不得干涉公司的任何财产。”[1](P110)

对浮动抵押最权威、引用最多的理解是1903年上诉法院法官在审理约克郡羊毛纺织机械协会案时阐述的浮动抵押的三个特征,即:,(1)浮动抵押是以公司目前存在或将来将存在的某种资产或全部资产为基础的担保;(2)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浮动抵押具有以下特点:1、这些资产的形式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3)除债券持有人要求使用担保资产清偿外,公司可以将担保资产用于正常经营活动。[1](p112)尽管担保协议的措辞在实践中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法官总是要根据这三个特征来判断担保是否为浮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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