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一方可拒绝探望孩子吗
离婚后一方不可以拒绝探望孩子。但若对方行使探望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什么情况下探视权会被取消
如下情况下探视权会被取消: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三、起诉探望权需要多久
起诉探望权需要三到六个月左右。探望权需纠纷立案之后,等待法官通知开庭。如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果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n(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n(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n(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n(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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