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蒋某妻子周莉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予采纳。
一、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认为该指控罪名形式上存在矛盾。
(法释[1997]9号),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罪名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也就是辩护人作为本条款犯罪主体的罪名包括辩护人毁灭证据罪、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三个罪名。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意味着被告人蒋某既有毁灭证据又有伪造证据的行为,构成了辩护人毁灭证据罪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而指控被告人蒋某的犯罪行为却只有一个,即起诉书中的“将串供材料传递给高XX。”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也可能触犯数个罪名,这在刑法理论上称“想象竞合犯”,司法实践中按其中法定刑最重的犯罪处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形式上存在矛盾,被告人蒋某到底是构成辩护人毁灭证据罪还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二、被告人蒋某既不构成辩护人毁灭证据罪也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该款的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目前尚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何为“毁灭证据”?何为“伪造证据”?应从我国的现代汉语上进行理解。按照我国的现代汉语和刑法理论的解释,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玷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
换句话说,毁灭、伪造证据中的证据是指的有形证据,即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刑事诉讼七种证据中属于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共四种,对于其余三种容易受到人的意志左右的、可能受到外界干扰而变化的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刑法中针对辩护人主观上出于妨害刑事诉讼的目的,使这三种证据丧失其证明力,刑法作出明文规定属于犯罪行为的是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中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即辩护人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露隐私等方法要挟、恐吓证人,使其提供虚假证言或改变自己已经提供的真实证言。
三、应对被告人蒋某作出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被告人蒋某是人而不是神,是人就可能犯各种错误。不仅仅是律师队伍,任何行业都有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足为怪。蒋某被拘留后,有人认为这是XX律师界的一大丑闻,我认为这种说法有失偏颇。如果蒋某的违纪行为算是一个丑闻的话,那么媒体披露的发生在XX的警匪一家、常务副检察长涉嫌贪污、受贿岂不是更大的丑闻!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二十四年来,尽管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总的来说还不够完善,律师工作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和善意、中肯的批评,而不是歧视和职业报复。但律师无辜受到刑事追究的事情还是屡屡发生,除了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立法的不科学以外还与一些司法人员对律师的偏见有关。有关部门作过统计,因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律师大部分最后都获得了无罪的判决。
XX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贵院能对本案作出经得起检验的判决,以守住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综上所述,被告人蒋某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作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蒋某无罪的判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傅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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