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1:05:37 371 人看过

首先,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用土地造成土地所有者投资和收益损失的补偿。补偿对象:土地补偿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补偿标准:耕地补偿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其他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执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耕地征用以外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前三年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年平均产值的5至8倍未利用土地征用的土地补偿费为前三年所在乡(镇)耕地年平均产值的3至5倍。二是安置补助,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以土地为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给予的补助。

补偿对象: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被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金支付给安置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金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金应当支付给被安置人或者经被安置人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补偿标准: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最高不超过15倍。《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按土地所在乡(镇)前三年耕地年平均产值的4至6倍执行。征用闲置土地的,不给予安置补助。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补助,但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之和的30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年平均产值的25倍前三年土地所在乡(镇)耕地面积。

征用耕地安置补助: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地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单位人均在征地前占用耕地数量计算。第三,青苗补偿费是指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蔬菜等农作物损失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

补偿对象: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所有者。

补偿标准:见省、市、县政府规定。四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房屋、水井、道路、管道、水渠等各类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

补偿对象:附件的所有者或用户。

补偿标准:考核或见省、市、县政府规定。第五,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即因征地给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其他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补偿对象:所有者或使用者。

补偿标准:见省、市、县或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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