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FAQ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9:55:50 88 人看过

1、用人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后工伤保险责任如何界定?

用人单位实行祖赁、承包经营,租赁、承包给有法人资格一方生产经营的,应当由租赁、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祖赁、承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一方生产经营的,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后,如何计发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按照再次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前次认定为工伤,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如果再次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高于前次伤残等级,可以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再次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与前次等级相同,可以合并晋升一个等级。

3、用人单位硬产、夹闭或撤销时,如何支付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或撤销时,对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经常性费用,由用人单位计算10年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后,由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由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我省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的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职工因工死亡当时,其供养亲属不符合享受抚恤全待遇条件,以后到达规定条件的,能否申请享受?

不能申请享受。

6、己退休工伤职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从哪个渠道支付?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享受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五级至十级退休工伤职工,如确认旧伤复发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参加养老保险的,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7、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哪一级工会组织有权作为主体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8、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能否视同工伤?

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离开工作岗位但仍在工作区域内,或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工作区域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工作区域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成建制驻外施工人员,工作时间以内在临时住所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7、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中的“突发疾病”和“48小时”如何掌握?

“突发疾病”包括任何种类的疾病;“48小时”应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开始计算

8、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是否执行《条例》?

按照过去政策规定已经参加了当地工伤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离退休人员返聘期间,以及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如何处理?

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标准向伤亡人员支付有关待遇。双方事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10、内退(下岗)职工是否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内退(下岗)职工仍与原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属于单位在职职工)原单位应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11、如何核定多个风险类别组成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对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多个风险类别的,在核定该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可以按照工商登记的不同生产经营项目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分别核定缴费费率和人数,也可以在分解核定的基础上计算综合费率,或向国家确定的三类费率档次就近确定

12、大型企业集团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能否独立参保?

对于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总厂)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可以允许其作为一个参保单位,并按照自己生产经营范围所属风险类别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工伤保险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职业病的特征是什么有哪些类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特征是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下工作所患的疾病。

按照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4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的规定,职业病包括如下10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他职业病,共115种。

工伤事故的特征是什么有哪些类型

关于工伤事故,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第13次国际劳动统计会议使用了雇用事故的定义,它是指由雇用引起或在雇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工业事故和上下班事故)。我国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指出,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工作,或虽不在本岗位工作,但由于其所在单位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管理不善,以及本单位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从事工作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根据损伤原因划分,工伤事故类型可以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以及其他伤害。

根据伤害程度,工伤事故可以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轻伤事故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从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关于重伤事故,按照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试行)》([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脾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3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内部伤害。内障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审查确定。

工伤职工有哪些权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

(2)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将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参保知情权。

(3)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单位工会等。

(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

(5)检举控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控告。

(6)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和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哪些措施以履行救治义务

工伤救治是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由于工伤的发生现场大多在用人单位,因此,主要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及时救治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第3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对受伤较轻的;可以到本单位的内部医疗机构进行简单处理;但对伤害严重的,应当将伤者尽快送到附近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一方面,用人单位的抢救要抢时间,以满足紧急救治工伤职工的需要;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运送伤员时,要运用科学的卫生防护手段和技术,使伤情得以控制,而不加重病情。此外,根据1991年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用人单位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否则要受相应的处罚。

非法经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的,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非法用人单位(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保障部2003年9月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赔偿办法》规定,一次性赔付的计算,以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乘以一定倍数所得之积,即为一次性赔付的数额。

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2004年6月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主要包括: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公司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至于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条例》所称职工,是指各类企业全部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雇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类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作这样的规定,其目的是强化对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保护,特别是农民工、临时性用工等群体的保护,体现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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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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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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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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