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航空运输中,一旦发生货损事故,保险人应要求被保险人在除斥期间向承运人提出书
面的索赔,以避免权利的丧失。同时应保留好相应的索赔证据。
2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因诉讼时效仅为1年。在该期间,如尚未完成保险理赔的,保险人
应要求被保险人先行向承运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保险人作出保险赔偿后,可以依据已
作出保险赔偿的证据,提出将原告或仲裁申请人变更为保险人的申请。
3关于被保险人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约定进行仲裁的,在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保
险人和承运人争议解决的方式问题,各仲裁机构掌握的标准不尽一致。有的仲裁机构认
为原仲裁协议继续有效,应由仲裁机构受理;有的认为原仲裁协议约束保险人和责任主
体,而应由法院受理。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裁定文书显示,提单虽然
载明发生争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但该仲裁条款对保险人并不具有无约束力,当保
险人进行追偿时,案件仍应由海事法院受理。故对此类案件涉及的仲裁条款,需要律师
谨慎对待处理。
4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诉讼时效除非因请求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
中断,并不因请求人提出索赔而中断。
5在国际航空和海上货物保险中,根据行业惯例,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保险
价值通常为标的CIF价格加成10%,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的赔偿也是实际货损的
110%。但在保险人向承运人进行追偿时,一般只能按货损的实际价值进行追索,但可
以增加货损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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