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不可诉行为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0:53:35 403 人看过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国防、外交和其他国家行为”属于不能起诉的行为。《解释》第2条界定了国家行为的概念。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根据宪法或法律授权,以国家名义实施的与国防和外交有关的行为,以及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和总动员。国家行为的主要特征如下:1。是特定国家机关的行为。2.这是一项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行动。3.它是在宪法和法律的特别授权下制定的法案。4.这是一种由整个国家承担行为后果的行为。一般国际惯例是,国家行为不包括在行政诉讼的范围内。《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属于不可诉行政行为。《解释》第三条将其定义为“行政机关为不明确的对象发布的可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该定义,具体对象和重复适用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两个必要要件。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对象不具体,类似情形可以多次适用;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对象是可以确定的特定个人或特定范围的人。它一次应用于特定事件或仅限制特定事件。在实践中,应注意,文件的对象应指文件发布的对象,而不是受文件影响的对象;重复使用文件不同于继续执行文件

III.纯粹涉及内部事务的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和任免决定”是不可诉的,是不完整的列举行政机关作出涉及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从立法精神的角度来看,应该排除的是所有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如财务、人事、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与其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行政监督关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它涉及行政机关公务员特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限制是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则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最终行政决定不包括“行政机关依法最终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看。目前,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行政终局决定。一是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国务院的最终裁定;二是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行政区划土地出让、调整或者征用的决定,确定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土地征用补偿、安置争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可提起诉讼。刑事司法行为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将“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公安机关既有公安行政职能,又有>(A),在实践中,要区别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应当考虑主体、法律依据、目的、任务。公安机关内部执行行为的对象和效力

六、法律规定的调解和仲裁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将“法律规定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行政调解和仲裁是解决纠纷的替代方式。特别是仲裁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准司法行为(仲裁机关行使民事纠纷的裁决权)。它不是一项行政行为,是最终的、不可起诉的。行政指导行为

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将“无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行政指导行为只反映行政机关的建议、意见等非强制性意见。“无强制力”是以行政指导的名义区别于行政指导

VIII。重复处理行为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拒绝重复处理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申诉”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不作变更,或者对历史遗留问题的申诉或者超过法定救济期限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的行为。行政行为是否为重复行为,取决于其法律独立性。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并在行政程序中实施的。当事人通过请愿寻求救济。行政机关对申诉的处理不具有设定、变更或者重新确认对方权利义务的性质的,不予起诉。

IX.无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除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无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法中没有约束力,而没有其他影响,如现实生活中的影响。如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原认定行为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的认定行为,是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经济)合同的监督和服务措施。无论是否经过认证,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无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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