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的立案标准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4 17:43:49 205 人看过

第一条: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行贿受贿的行为都是违法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判决处理,但需要证据确凿,没有证据是无法进行判决的。当事人在报案时,就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可以由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并掌握更多的证据来进行判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16: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无期徒刑相关文章
  •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行贿案件属于情节严重的规定有哪些?
    一、最高院最高检关于行贿案件属于情节严重的规定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相关解释如下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
    2023-05-02
    157人看过
  • 2012最高人民检察院逮捕二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规定是什么?
    具体参考《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刑事诉讼的几点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的几点意见》是2001-03-0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条例。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刑事诉讼,提高刑事诉讼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和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刑事诉讼实际,提出的意见,总体分类为:一、刑事诉讼原则二、刑事诉讼范围三、不应抗诉的情况四、刑事诉讼案件审查五、刑事诉讼工作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最高
    2023-08-18
    19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加强检察机关对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依法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6年8月12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扣押、冻结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第三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
    2023-06-11
    258人看过
  • 贪污受贿检察院立案标准有何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
    2023-03-24
    47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是怎样的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十一条之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
    2023-04-20
    14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四十二次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七年十月八日第一条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对象是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检务督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
    2023-04-25
    179人看过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研字[2001]2号颁布日期:2001年06月21日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研字[2001]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作如下规定:一、兵团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属检察机关管辖的,由兵团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二、兵团各级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由兵团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另行规定。三、兵团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依照刑
    2023-06-11
    11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第三条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
    2023-05-22
    27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20020225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为了便于各地更好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第二条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具体意件:一、个人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死刑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不论数额多大,一律不判处死刑。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当判处重刑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
    2023-06-11
    315人看过
  •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法释〔2007〕16号【发布日期】2007-10-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法释〔2007〕16号,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23-06-11
    28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时间]:1991年08月01日[实施时间]:[效力属性]:有效[法规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一面试行,一面注意总结实践经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实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法医学经验鉴定工作的宗旨是:法医工作要以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为指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配合各项坚持业务,进行各种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以保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的监督职能。第三条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的任务是:应用现代第一线理论和技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中,有关人身伤亡
    2023-06-11
    27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驾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驾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
    2023-04-13
    60人看过
  • 2022年度渎职罪最新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详解
    2022年对于渎职罪立案标准要看其后果,这是一种结果犯,一般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利益以及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失。犯罪分子如果在渎职过程中,又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导致3人以上重伤,并且造成30万以上的经济损失则可以定罪处罚。渎职罪立案标准渎职罪在《刑法》中单独被列为了一章,所以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刑事犯罪,而是其中分为了很多具体的刑事犯罪罪名。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等等共计37项具体罪名。对于渎职罪类的犯罪的立案标准大致可作如下总结:(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2023-07-10
    39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请示(内检发研字[2006]15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意见,现批复如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侦查管辖的规定进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此复
    2023-06-11
    42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表现在剥夺犯罪人终身人身自由。 无期徒刑的特征有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 更多>

    #无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新标准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6
      法律通常都会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数额化、具体化。最近2018国家赔偿新标准又调整了新的内容,那么最新国家赔偿新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为您解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规定是怎样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05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同案犯在逃案件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一)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 (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14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许多内容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步的现实,不符合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时代要求。有学者建议有必要进行修改。比如整体框架的修改如下: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检察院的性质任务、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检察院与有关国家机关和上下级检察院的关系;第二章,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主要规定各级各类检察院的设置、检察院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第三章,检察院的组成和办案组织主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