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5-03 08:46:39 166 人看过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6]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全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座谈会之后,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一些地方对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还存在着畏难情绪,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动性,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尚未在全国取得突破性进展。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及时化解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正处在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和纠纷纷繁复杂,突出多变。尤其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已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一些地方由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不落实,致使许多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部分地方甚至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手段,对于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解决征地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实施土地管理法规、完善征地程序的客观需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为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确立的专门制度。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又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随着农民对征地补偿的日益关注和补偿标准的不断提高,在实施征地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和冲突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启动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程序,来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这对于保证土地管理法规的顺利实施、完善征地程序、切实强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征地中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有效化解征地实施中矛盾和纠纷的有效途径。在市、县政府实施征地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迫切需要上级政府进行协调和裁决,尽快解决矛盾,避免旷日持久的诉讼、上访,甚至激化矛盾,形成群体事件。湖南、重庆和安徽等省(市)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试点,已经在化解征地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规范政府行为、完善征地程序,普及法律法规、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国务院领导对试点取得的成效给予了高度评价,对国土资源部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法规有要求,现实有需要,实践有经验,应当加快进行。

二、全面把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基本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一项具有自身特点、专门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设立的纠纷解决制度,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重在协调的原则。各地在制定地方性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过程中,要注意全面把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必须准确定位。协调裁决的范围是针对被征地农民与实施征地的市、县政府在补偿安置方面的争议。协调裁决不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代替行政复议和诉讼。协调裁决的范围主要有: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

(二)必须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协调要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依据,主要是对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兼顾合理性审查。合理性审查的标准是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各地要在对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调查、统计的基础上,逐步引入中立的中介组织对被征地土地进行评估,进一步量化合理性审查的标准。

(三)必须规范协调和裁决的程序。在程序设定上,首先必须贯彻协调前置、重在协调的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未经协调的案件,不能进行裁决。裁决机关受理裁决案件后,也要先行组织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裁决决定。协调意见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其次要体现便民、高效和公开的原则。裁决机关接受裁决申请的方式要多种多样,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都应当允许;协调和裁决都必须要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防止裁决案件久拖不决;协调和裁决的程序、过程和结果都要公开透明。

(四)必须建立灵活多样的协调裁决机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大胆探索,按照居中协调和裁决的要求,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符合本地区特点、有利于化解征地补偿安置纠纷的协调裁决机制。要借鉴国务院《信访条例》确立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在协调裁决工作中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综合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诉权。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裁决决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诉权。

三、切实加强对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组织领导

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领导,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要把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明确职责任务,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要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争取政府的支持,尽快确立起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规范运作、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部决定将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作为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考核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指标。

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四个到位。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涉及面广,问题复杂,推行这项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实现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四到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机构编制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要按照转变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强化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的要求,通过内部调剂,为协调裁决机构增加编制,充实人员。同时,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协调裁决委员会制来落实裁决机构,即由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牵头,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土资源监察专员、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土地估价师和律师等作为协调裁决员,对协调裁决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年底到位。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各项工作,确保2006年底前,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在全国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面到位。部将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对全国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行裁决制度的进行全面检查,要以是否出台裁决办法、是否落实裁决机构和人员、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裁决案件作为裁决制度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志。

总结交流情况,推广先进经验。2007年,部将召开全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各地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中所取得的好的经验和做法,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使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成为化解征地矛盾的有效途径。

加快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意义十分重大,任务相当艰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坚定不移的决心和众志成城的信心,勇于担当,勇于实践,确保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全面到位。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4日 06: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推进矿业管理制度改革
    日前,从国土资源部获悉,我国将进一步推进矿业管理制度改革,并有涉及矿权、稀缺矿种等多方面新政在酝酿之中。今年矿政管理制度改革的继续推进将成为重点工作之一。国土资源部表示,重点将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分类分级管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开发利益合理分配、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补偿、矿产资源管理法制建设等方面,努力取得重要进展。巩固和发展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阶段性成果。编制和稳妥实施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并且,研究制定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稀缺矿种、优势矿产管理办法。据了解,针对矿权、矿业开发管理存在的问题,国土资源部今年还有一系列完善矿政管理的配套制度在酝酿之中。包括:探索建立矿产资源权利金制度、矿业权计划投放管理制度、矿业权人合同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区块退出制度和矿业权人信用制度、资源开采市场准入制度。另外,在地质勘探方面,也将推进地勘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2023-06-06
    15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力争经济更好更快地上一个新台阶的意见》(中发〔1992〕4号)指出:抓紧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力争经济更好更快地上一个新台阶,是当前全党的战略任务,并要求全党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抓实干,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配套改革的步伐,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目前,正在进行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培育和发展完善的地产市场是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五年来,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按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法律、政策的规定,大胆试验,积极探索,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取得了长足发展,地产市场初步建立,在促进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贯彻落实土地基本国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
    2023-06-10
    208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印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是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的法律凭证,其记载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公信力,规范土地证书管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6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印制土地证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国土〔籍〕字第14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土地证书的印制、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从执行情况看,绝大多数地区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土地证书的印制和使用管理,保证了土地登记结果的规范化和公信力。但也有极少数地方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擅自印制、购买假土地证书,致使不具法律效力的假土地证书流入社会,严重损害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的印制和使用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障土
    2023-06-10
    251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官员解读征地补偿安置听证规定
    采访人:本报记者夏珺解读人: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王守智为什么要搞听证?国土资源部今年制定和公布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确立征地补偿安置听证,主要是因为在征地过程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随着开发区热的兴起,地方政府征地的规模不断扩大;二是低价征地问题严重,安置补偿不到位,尤其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三是不注重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参与权,征地公告制度在征地批准后进行,缺乏被征地农民参与的协商机制等,甚至引发了大量征地补偿和安置纠纷。被征地农民失地又失业的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目前,国家正在开展完善征地制度的工作,以从根本上解决征地存在的问题。在国家对征地制度未完善前,确立征地补偿安置听证,是完善征地程序和补偿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听证包括哪些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具体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
    2023-06-10
    75人看过
  • 关于拆迁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改革?
    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
    2023-07-04
    91人看过
  • 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内容有哪些?
    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所引发的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由争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工作。第四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第二章申请协调裁决范围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
    2024-01-12
    427人看过
  • 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土地供应布局和结构,确保建设、用地规划的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和完善我省土地储备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粤府〔2001〕5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03]6号)的精神,加快推进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和储备对控制土地供应总量、调控土地市场的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完善土地收购和储备操作程序,将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土地储备的范围下列土地,可以根据城镇规划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列入土地储备范围:(
    2023-06-10
    333人看过
  • 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程序
    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所引发的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由争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工作。第四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
    2023-07-02
    126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能力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在京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了增强国土资源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时效性,及时推进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提高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必须在总结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国土资源系统重大事项快速反应机制。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好行政职能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形势发展变化,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各司局、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立足国土资源工作大局和本单位职责,积极主动地收集、分析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重要信息和紧急突发事件,提出对策建议和意见。根
    2023-06-10
    469人看过
  • 焦作市国土资源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24
    在我国国家为了加强对征地开发的管理,也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开展,相关部门做出规定目的是让拆迁的相关当事人获得赔偿的标准,以便于做出补偿费的金额。那么焦作市国土资源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一、《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
    2024-01-08
    385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土地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为了做好2006年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方式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部直属单位科技管理机构,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土地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负责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推荐工作。推荐单位应按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及填写说明要求填写推荐书,并对报奖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二、推荐指标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实行限额推荐,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下达的指标推荐。三、推荐材料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应按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申报,同时还应提供如下材料:(一)推荐项目是按照《关于做好2006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国
    2023-04-22
    459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汇总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成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为全面了解我国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准确掌握城镇各类土地用途和数量,加强对城镇土地的管理,集约利用城镇土地,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逐级汇总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基本要求汇总内容为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县(市、区)的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已开展变更地籍调查的县(市、区),汇总最新的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结果以县(市、区)为基本汇总单位。包含多个建制镇的县(市、区)应将各建制镇的数据统一汇总作为县(市、区)的汇总数据。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数据汇总的要求和方法,在辖区内全面开展城镇土地利用数据分类汇总和统计工作,填写《城镇土地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见附件)。根
    2023-06-10
    439人看过
  • 征地补偿安置裁决程序是仅适用于征地补偿争议的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
    这种理解倾向于按照《实施条例》的有关文字界协调裁决制度的性质及适用范围。因为《实施条例》中既使用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概念,同时又有“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表述,并且对补偿标准争议设定“协调”、“裁决”程序,似乎不难得出以下两点结论:一是,存在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与补偿标准争议两种不同争议,相对人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争议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服补偿标准的争议则是补偿标准争议;二是,补偿标准争议适用协调裁决程序解决,即先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则征地批准机关裁决。“裁决”一词的使用表明这是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然而,这种观点没有厘清补偿标准争议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关系,因而并没有解决具体操作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按照这种观点持有者对法条所使用的字面解释方法,那么将补偿标准争议理解为针对有关立法规范或者抽象行政行为的争议更为合适,这就将补偿标准争议与征地补
    2023-06-05
    282人看过
  • 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方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费是什么1、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2、安置补助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来源给予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权人。3、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4、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
    2023-07-03
    11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重庆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01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 土地征地补偿协调裁决书
      贵州在线咨询 2021-07-05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
    • 关于征地安置赔偿裁决
      香港在线咨询 2021-04-02
      “裁决”程序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 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能否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办法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24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协调和裁决。一般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机关申请裁决。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
    •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调解程序有哪些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29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