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房子归谁所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30 18:41:42 182 人看过

一房二卖房子的具体归属情况如下:

1.两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况下,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

2.一方买受人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3.买受人均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占有在先的原则;

4.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的,应坚持履行在先原则。

一、不动产一物多卖的履行顺序

不动产多重买卖权利保护顺位的总体原则是:1.首先,依据是否登记,已经登记的合同顺位在先;2.其次,依据是否占有,已经占有的合同顺位在先;3.再次,依据是否支付,已经支付的合同顺位在先;4.最后,依据生效时间,生效在先的合同顺位在先。

二、开发商一房二卖未过户怎么处理

1、在一房二卖中,卖房人先后与不同两个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面的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的登记手续的相关情形。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而前一个购房者只能主张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不能主张购房合同继续履行。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所以后一个合同是无效的。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后买受人进行赔偿。3、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两个买卖合同不因先后而出现效力差异。

三、遇到开发商一房二卖要如何处理

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认定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房二卖是否构成犯罪时,应注意区分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首先在主观上,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房地产开发商是通过买受人履行合同、支付房款来获取财物,但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交房义务,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意图无偿占有买受人的财物。而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只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其他合同,但其并不具有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即房地产开发商只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售房价格而故意一房二卖,但对于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其并不想非法占为已有。其次在具体行为上,结合主观故意考虑,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约能力,如根本不可能建造房屋;也可能在签订合同时,采取各种欺诈手段,如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伪造票据等,企图骗取买受人的财物占为已有;还可能在签订合同取得买受人的购房款后,又打算不履行交房义务,肆意挥霍所取得对方财物等。综上,在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行为中,房地产开发商在实施欺诈时须受非法骗取对方财物目的的支配,即其只想无偿占有对方财物,而无履行交房意图,而买卖合同已进入履行阶段,即买受人已经支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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