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5个“特殊时期”保护内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9 20:42:51 80 人看过

(一)女职工月经期保护

女职工月经期间,除了不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劳动的工作外,对女职工集中的单位,要建立有冲洗设备的女工卫生室,尤其是从事巡回操作和长时间站立作业的女职工,更需要设立卫生室及冲洗设备。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七十四条规定:"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女工卫生室,且不得与其他室合并设置。""女工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应设置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数据来确定。按最大班女工人数,100~200名时,应设一具,大于200名时,每增200名时,增设一具。""最大数量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的工作,单位可发给女职工单人自用外阴冲洗器。"

《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女职工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

(1)女职工在孕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工作有: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约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

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的一级高处作业,即凡在高度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女职工在孕期不得加班加点,怀孕7个月后,不得上夜班,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调换岗位安排适宜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企业应设工间休息室,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休息时间,并允许怀孕的女职工在预产期前休息两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规定,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

(三)女职工产期保护

生育分娩是妇女正常的生理过程,但它给产妇在精神上和肉体上带来了紧张、劳累和疼痛。怀孕后生理机能所产生的变化需要在产后逐渐恢复到怀孕前的健康状态,分娩时的体能消耗也需要休息和补充营养。因此,生育期的保护对女职工来说不仅必要,而且重要。

《劳动法》和其他劳动保护法律、法规,都对女职工生育期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劳动法》第六十二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已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的劳动,不得从事国家规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可经医务部门证明,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五)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女发[1993]第11号)的精神,凡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向她们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冶疗效果不明显的,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各单位每1-2年要对更年期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知识总结: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8: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女职工相关文章
  •  孕期劳动保护:女性职工如何获得特殊保护?
    本文介绍了女性职工在孕期需要特殊的劳动保护,包括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同时也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等措施。这些保护措施旨在确保女性职工在孕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女性职工在孕期需要特殊的劳动保护。怀孕期间,她们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这段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性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她们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有哪些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有以下规定:1. 禁止用人单位通过矫揉造作的手段对怀孕女职工进行劳动强度增加或者从事不适合怀孕的劳动。2. 怀孕
    2023-08-27
    175人看过
  • 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的意义
    第IV级劳动强度的劳动是很重强度的劳动,妇女长期从事很重强度的劳动,对女性生理机能会产生不良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妇女,月经失调较为多见,可出现痛经、月经过多,少数还可表现为月经不规则、闭经等。2.从事重体力劳动时,由于用力而使腹压增加,腹压增加可使子宫和阴道等器官被压向下,出现一时性的子宫下垂。如果长期持续重复作用,可使子宫倒后和轻度的子宫脱落。3.未成年的妇女,长期从事重体力的劳动,可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造成骨盆狭窄或扁平骨盆。4.孕妇从事重体力劳动,有发生自然流产或早产的危险。·什么是高空、低温、冷水作业?高空作业是指《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凡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的作业。低温作业主要指冷库工作。冷水作业主要指常年在冷水里工作的职工的劳动,如洗肠工、洗瓶工等。·为什么女职工在月经期不能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月经是妇女的生理现象
    2023-06-05
    82人看过
  • 对女职工怎样进行特殊保护
    一、对女职工怎样进行特殊保护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如下: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
    2023-06-04
    384人看过
  • 盘点女性职工特殊保护权益
    1、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分发单人自用冲洗器。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2、怀孕女职工产前休假有什么规定?劳动部《关于问题解答》中指出:女职工产假90天
    2023-06-10
    445人看过
  • 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有没有劳动保护措施?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有无针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作出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规定?为体现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的人文关怀,《特别规定》将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更年期的特别劳动保护措施予以细化。1、孕期保护。为保护女职工和下一代的健康,《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孕期禁忌劳动;将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为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女职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安排休息1小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强对流产先兆、有习惯流产史的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是立法调研中女职工、妇幼保健专家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据统计,多数女职工因工作压力和生活节奏加快以及妊娠反应,需要保胎休息女职工占一半以上,为了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和下一代,有必要给予适当的休息。《特别规定》规定
    2023-06-05
    385人看过
  • 孕期女性员工应该得到哪些特殊保护?
    孕期女职工可获得下列特殊的劳动保护: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其他。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一)禁止安排有害女性健康的劳动禁止范围包括: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第四级强度的体力劳动作业、建筑业脚手架装卸或电力高空作业、负重作业。(二)对女职工四期保护1.经期不得安排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2.孕期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有毒或有放射性物质场所作业、高空作业等劳动;3.产期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前产后假等内容各有规定;4.哺乳期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有毒场所作业、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
    2023-07-06
    239人看过
  • 哪些内容属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一、妇女劳动保护的内容妇女劳动保护权益的法律保障,是指妇女劳动保护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妇女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妇女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侵害妇女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妇女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男女
    2023-06-06
    312人看过
  • 女职工就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妇女劳动就业权利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录用标准;报刊、电视、广播以及其他新闻媒介不得传播限制妇女就业的招工、招聘启事;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造成单位利益重大损害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一)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我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机会。妇女就业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从经济角度看,妇女是伟大的人力资源,只要安排适当,就会形成强大的生产力。要充分发挥妇女的作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安排妇女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凡是适合妇女从事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工,不得提高录用
    2023-04-26
    289人看过
  • 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有哪些内容
    一、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有哪些内容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的内容有:1.第一种是短期的诉讼时效,一般都是因为受到伤害;2.第二种是长期的诉讼时效,一般是进出口的合同和技术的问题;3.第三种是最长诉讼时效,时间是二十年,诉讼时间虽然很长,但是逾期,一样作废。民法典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有以下特殊的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如下1.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发生的时间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而时效中断则是在时效开始之后任意一个时间段都可以发
    2023-08-10
    212人看过
  • 女工产期特殊权益有哪些
    一、什么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所谓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的身体、生理特点以及哺育教育子女的需要,而采取的对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实行保护的法律制度。二、女工产期享有哪些特殊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8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同时在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产期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女职工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三、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的限制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四、加班及夜班的限制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
    2023-04-28
    290人看过
  • 女职工特殊权益受保护工龄补贴“四期”补
    本报讯(记者于宛尼)开展适合女职工特点的劳动竞赛,支付女职工工龄补贴,对女职工进行“四期”保护……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反映女职工呼声,这是全总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所强调的。南京新百商店原来规定怀孕满6个月的女职工,可以离岗休息,享受60%的工资。然而,面对工资的减少,几乎无人愿意“享受”这一待遇。经工会与行政协商,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中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起,由部门安排离岗休息,享受100%工资”。南京市玄武医院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除依法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外,还将处于孕期的女医护人员调离肿瘤科、放射科,尽量减少细菌、病毒等感染的机会。南京饮食服务行业针对女职工吃“青春饭”问题,在专项集体合同中规定支付给女职工工龄补贴,维护她们的劳动经济
    2023-06-10
    232人看过
  •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什么特殊保护
    1、工作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适宜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女职工可以根据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宜从事原工作的证明,要求单位调整岗位。2、工作时间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加班,也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即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或者夜班劳动,女职工可以拒绝。对于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除了每天正常的午间休息外,用人单位还应该每天另外给予一小时的休息时间。3、休息时间上的特殊保护:如工作许可,怀孕女职工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不过,这个产前假需要单位批准。怀孕女职工工作日内在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4、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员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2023-02-21
    235人看过
  • 哪些特殊规定适用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
    一、哪些特殊规定适用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1.女职工不能从事劳动法规定的禁忌劳动,比如不能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2.公司对女职工要进行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和哺乳期保护。3.其他的特殊规定。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1.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代表女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2.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若发生劳动争议后,女职工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女职工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
    2023-11-05
    432人看过
  •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任重道远
    据全国妇联妇女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显示,妇女享受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以及带薪休假的比例都低于男性,生育保险作为促进女性就业的有效措施推进缓慢,到2004年底,全国平均覆盖率只有61%,有一半的市县、三分之一的企业女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因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中主要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权益,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在我们企业里,女职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占有不少比例,她们立足岗位做贡献,在企业的双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聪明才智,真正体现出巾帼不让须眉的风采。但同时也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普遍存在,那就
    2023-06-05
    7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女职工
    词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 更多>

    #女职工
    相关咨询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特殊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8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了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
    • 女职工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31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已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享受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
    • 保护女工的法律如何规定,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8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目前,我国保护女工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禁忌劳动范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
    • 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意思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17
      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以及教育子女的需要而采取的有关保护女工在劳动中安全与健康的措施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止从事的劳动。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8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