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医生应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7 00:20:12 379 人看过

医生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之后,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相关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相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医生走穴发生医疗事故手术单位被判承担全责

大医院的大夫到中小医院“走穴”做手术,在业界很普遍,有的小医院、地方医院还成立相关部门,专门负责联络、接送走穴医生。然而,走穴医生如果发生,该由谁来负责?在山东省泰安市,法院就受理了这么一起案件。近日,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由接医生去“走穴”的医疗单位负全责。而患者则认为,医生本人和其所在的医院也该承担责任。

原告郭某于2001年到泰安某中心医院看病时,一名张姓大夫诊断后,推荐他到建设疗养院外科中心做手术;该中心与张大夫的关系不浅,手术也由他本人“走穴”去做。不曾想,由于操作不当,术后感染。这时,张大夫又让郭某转入自己所在的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了16天,也不见好转;此后,经转入多家医院治疗,花费了巨额费用,也没有痊愈,最后造成郭面部左侧偏瘫,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于是,郭某把建设疗养院、张大夫所在的中心医院及张大夫本人推上被告席。

如果按3被告的辩解,他们都应该免责,郭先生应该“自认倒霉”。建设疗养院说,手术时,自己的医生和护士均未参与,所以没有责任;中心医院则认为,张大夫并不是代表医院的职务行为,手术也不是在中心医院做的,所以,医院也不该承担责任;而张大夫本人则认为,面部左侧偏瘫不是手术造成的,而是郭某自身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法院应驳回其请求。

法院在审理时另外查明,郭某在手术后,曾多次索要发票,张大夫通过他人从自己所在的中心医院开出了两张发票,是借用别人的住院号。一审法院曾要求建设疗养院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手术是否有过错,以及手术与郭先生的面部偏瘫是否有因果关系,但被疗养院拒绝了。

法院认为,根据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的原则,建设疗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因张大夫只是做手术的医生,要他直接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判决建设疗养院赔偿郭某医疗费十三万六千余元,同时赔偿1万元。7月下旬,郭某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坚持认为,张大夫所在中心医院和张本人也应该对他的人身损害负责。此案最终如何了结,我们将继续关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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