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的中止和终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中止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产权交易机构将该产权交易予以暂停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终结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产权交易机构将该产权交易予以终结的行为。
第四条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中止、终结产权交易;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结产权交易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终结决定。
产权交易机构在受理申请,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以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五条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由产权交易机构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产权交易机构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
(一)转让标的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
(二)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
(三)转让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转让批准程序等,擅自转让产权的;
(四)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五)转让方提出的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中出现不正当的限制性要求,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
(六)转让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对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在制作《产权转让竞价实施方案》时对《产权转让公告》做出实质性修改的;
(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产权转让公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或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八)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产权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
(九)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当事人已经委托经纪会员代理交易的,应当通过经纪会员提交中止申请;其他当事人可以委托经纪会员提交中止申请。
当事人提交中止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当事人应对提交中止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通过经纪会员提交申请的,经纪会员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按照本细则就中止申请的提出和协调处理向当事人提供服务。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中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及其所提出的中止情形进行审核,并在受理当事人中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交易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
作出中止决定的,应当出具中止决定书,确定中止期限,并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进行公布;作出不予中止决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中止的理由。
第八条产权交易中止,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中止期限由产权交易机构根据交易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日。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产权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延长中止期限。
第九条申请人对产权交易机构作出的不予中止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其他当事人对产权交易机构作出的中止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中止期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第十条产权交易中止期间,产权交易机构应对中止事项进行调查或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产权交易机构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违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当事人主张请求或者反对对方请求的,应当提供证据。
产权交易机构在中止期限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和调查调解情况,作出要求限期改正、取消受让资格、扣除保证金等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中止后,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尽快恢复交易,并出具书面意见。交易项目在信息公开期间中止的,恢复交易后的继续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在产权交易网站上的累积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交易各方当事人在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作出产权交易终结的决定。
第十二条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可以直接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终结申请,由产权交易机构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产权交易机构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终结的决定:
(一)转让标的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
(二)转让方或标的企业解散、注销的;
(三)转让方或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产权交易进程,经产权交易机构催办仍不作为的;
(四)经确认产权交易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当事人已经委托经纪会员代理交易的,应当通过产权经纪机构提交终结申请;其他当事人可以委托经纪会员提交终结申请。
当事人提交终结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当事人应对提交终结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通过经纪会员提交申请的,经纪会员应当进行核实,并向当事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四条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终结申请后,应当仔细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并在受理当事人终结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终结。
产权交易机构决定终结产权交易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及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同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产权交易中拍卖操作方式的探讨
256人看过
-
【产权拍卖】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307人看过
-
资产拍卖的成交和终止
353人看过
-
资产拍卖中产权交易机构的拍卖资质问题
496人看过
-
农村产权交易细则落地集体土地承包权禁止售卖
224人看过
-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拍卖试行规则
404人看过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
产权交易的操作程序是怎样的福建在线咨询 2023-04-25产权交易操作程序 首先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 其次产权还指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这种财产权是所有权部分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财产上享有、占有、使用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依法享有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产权的种类-- 产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般有六种形式: (1)按产权历史发展动形态的不同
-
商品房交易合同产权登记怎么操作?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06商品房买卖合同产权登记的办理 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
-
交易公司可以强行拍卖无产权房产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30拍卖公司不得拍卖无产权的房地产。因为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不得作为拍卖标的。法律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拍卖公司不得拍卖无产权的房地产。
-
行政强制执行的中止终结由谁操作安徽在线咨询 2023-03-22中止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开始以后,由于出现导致强制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下去的特殊情况,行政机关暂时停止强制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以后,继续执行。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
拍卖房产他项权证是否可以交易?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101.不能买卖,一般房产购买时,选择按揭贷款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会有他项权利内容记载,载明他项权利人、权利种类(如典权、抵押权等)、权利范围(他项权利的房屋范围)、权利价值(他项权利的契载价格)、权利存续期间(契载期限)、注销日期(他项权利消失的日期),并且在他项权证书也注明这些内容。 2.根据法律规定,房产设有抵押,即他项权证未注销,该房产处置权受到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进行合法交易,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