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筹设)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14:30:24 48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筹设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具备教育法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办理材料

签署单位公章

制式表,举办者盖章

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属捐赠性质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需会计师务所出具的

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验原件收复印件)

A4纸,举办者盖章

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汕头政府在线行政审批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电子材料,需验证原件材料等有效证件的还得提交纸质版原件。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凭证》。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配合:受理后,由市教育局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和专家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通过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准予通过决定书》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要提交的证件到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并提交相应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凭证》。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受理后,由市教育局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和专家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通过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准予通过决定书》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长平路财政大楼北楼1—5楼

五、办理时限

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1995年)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2010年)

附件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

法审批或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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