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航道法》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审核申请书?[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申请人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航评报告后,应当向审核部门提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审核申请书
2
航评报告?[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电子版1份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航评报告;
3
项目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政府规划部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4
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验,加盖鲜章复印件1份
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
5
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到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原件验,复印件1份
政府规划部门、拆迁部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到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陆泉
<!--
-->
5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陆泉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42-->
5个工作日-->
当场发证
1.审核申请书需简明介绍所申请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情况简介,项目所在工程位置,以及跨河、临河所在河段基本情况,申请文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的《航评报告》;3.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4.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庆才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45、0851-86987246-->
5个工作日
是否符合《内河通航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以及省、地方航运发展规划。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高文龙
5个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1.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2.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陆泉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42-->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出具正式审核意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载][下载]
[下载][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陆泉
-->
8个工作日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正式审核意见文件;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交通运输厅窗口B036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地方海事(航务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2
法定依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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