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太原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公布
近日,从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获悉,2018年度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三项社保缴费基数公布。其中,在职职工以上年度12月份个人缴费工资的110%为基数计算缴费。
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行三险统一征缴。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人士介绍,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之前,2018年度的参保缴费基数暂按以下规定办理:企业单位以上年度12月份使用的缴费工资总额的110%为单位缴费基数计算缴纳;破产清算期间挂账处理的一些特殊单位暂不办理征缴业务,待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后再进行正常业务办理。市属机关、全额事业单位按照定额基数按季度征缴;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上年度12月份使用的缴费工资总额的110%为单位缴费基数计算缴纳。
对参保人员而言,在职职工以上年度12月份个人缴费工资的110%为基数计算缴纳,新参保或新调入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实际工资申报,但不得低于上年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三项社会保险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比率为7%,个人缴费比率为2%。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职工不缴费。举例来说,张先生“上年度12月份个人缴费工资”为2500元,则2013年月缴费基数为2500元×110%=2750元,个人每月缴费为2750元×2%=55元(单位代扣代缴)。
需要注意的是,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后,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核定缴费基数流程进行基数核定,缴费工资之和应按当年1月份的参保缴费人数进行核定,并在使用新基数缴费的当月进行缴费金额补差调整。
个人缴费工资一般为职工实际收入总额,同时要在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工资就是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缴费工资的确定实际上就是对职工工资总额的确认。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
二、广东省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产假计算: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看护假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2、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3、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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