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共同海损的过失方的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22:23 64 人看过

一,。造成货物和其他财产处于共同危险的事故是由第三方的过失造成的,根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该事故不影响共同海损的确定、调整和分摊。当事人有权依法向有过错的第三人和因过错造成的其他单独海损提出索赔。根据北京规则,情况也是如此。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事故是由货方的过失造成的,货方不得要求船上其他各方分担共同海损。其他当事人分担损失的,有权向有过错的货主追偿,并要求其承担其他损失。1974年,在**s公司诉。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Maranon最终裁定,共同海损事故的原因是由于凤尾鱼粉加热引起的火灾和货物的潜在缺陷。因此,货物方无法从船舶方获得共同海损赔偿,船舶方有权要求货物方分担共同海损。[4]3。造成共同海损的事故是由于承运人不可避免的过失造成的,船舶无权要求分摊共同海损,并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开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在各个方面都适合航行,在整个航程中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按照约定的或地理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并必须合理绕行。上述过失造成共同海损事故的,船舶无权要求分摊共同海损,并应当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此外,承运人的过失引起的火灾也是一样的。另一方分摊的,船舶应当返还。在这方面,中国北海海事法院有先例可供参考。[5]**华联船务公司诉**国际合作经济贸易公司及其他共同海损分摊案件。判决认定共同海损成立,但共同海损事故的原因是“秦海108老化,主机各缸密封圈老化、气密”“这显然是一个缺陷,谨慎的专业人员在检查船舶的常规方式中可以发现。这不是船舶的潜在缺陷。承运人不能免除因非潜在缺陷造成船舶不适航的责任。“不能要求货运方分摊共同海损。

4。造成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的事故造成的,承运人可以请求分摊共同海损,分摊各方不得抗辩。我国《海商法》和《海牙-维斯比规则》均采用了不完备的过失责任制度,允许承运人免除因航行过失、船舶管理过失和非承运人自身过失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的责任。因此,如果共同海损是由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以及由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雇员的过失引起的火灾引起的,但是,根据《汉堡规则》的全部过失责任制度,其他各方不得,承运人不得免除因任何过失而引起的共同海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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