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领域劳动监察员干什么的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
建筑工地的所有人员,不管是建筑公司或劳务分包公司的管理人员(材料员、安全员等)、技术人员(技术员、放线员、工长等)、财务人员(会计、出纳、预算员等)等,还是所谓的无资质的所谓大包、二包、班组长及施工的农民工等,都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范围。不管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工地的最低一级有资质的单位要对职工(包括所谓的正式工、临时雇佣聘用的人员和农民工)的工资付直接责任,总承包单位负总责。
二、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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