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复印件①原件应审验,②二代身份证应正反面都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③新进员工应在复印件空白处标注“此为本人真实身份证之复印件”,并签字确认。
2、证书复印件①原件应审验,②证书包括职称书、学位证。
3、管理及技术岗位的员工,应有其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近期免冠1寸彩照两张。
5、工作申请表(包括附带的个人简历)。
6、聘用岗位有要求的,应有岗位要求规定项目的县区级以上医院体验报告。
7、从事保卫等重要岗位的,应有相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8、法规规定的特殊岗位,应有职业资格或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应审验)。
9、劳动合同正本一份。
10、转正审批表。
一、伪造人事档案如何处罚
伪造人事档案,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之规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依法应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多数伪造的,则触犯《刑法》,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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