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个人债权可否用票据质押担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2 22:00:45 85 人看过

一、民法典中个人债权可否用票据质押担保

民法典规定,票据是属于可以质押的财产权利之一,所以个人的债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用票据质押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票据质押应注意什么

(1)票据质押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持票人取得的是一种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权,而不是直接取得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在票据质押中,质押人只是取得了票据质权,而并没有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法》所要求的票据质押背书中的记载“质押”字样应当理解为只要有表明质押的意思表示的记载即可,而无须一定要机械地记载“质押”这两个字样才行,记载为“出质”、“担保”等包含有质押的意思表示的词句/语句也是可以的。

(3)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了质押合同,出质人在票据上完成了背书签章,但未记载“质押”字样时,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特征,应视为一般转让背书而非质押背书。

(4)背书人只在票据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进行背书签章时,不构成《票据法》所称的票据质押,因为签章是票据行为最主要的形式要件。

(5)根据《票据规定》的规定,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时,质押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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