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房屋被承租人改建了,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基本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五条【租赁物的改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一定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食方面:
1.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应当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这是优先购买权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也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基础和前提。这专要件也要求,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是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才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关系消灭,承租人则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当然也就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必须占有租赁物。只有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才能实现法律设置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目的,才能起到公示作用,使想从出租人处购买租赁物的第三人知晓在租赁物上有权利或者义务的负担,避免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购买租赁物,因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使买卖合同无效,从而造成损失。
3.出租人必须有出卖租赁物的意思表示。
4.承租人必须和第三人具有购买房屋的同等条件。这是承租人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条件。当然并不是说承租人的购买条件不能低于,也不能高于,必须与第三人的购买条件完全一致。如果承租人以超过第三人的条件购买,实际上是已经达到或具有了与第三人同事的购买条件,当然享有先买权。法律设置该条件乃在于限制出租人选择买受人的同时,对出租人财产权益给予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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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享有的,能够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标的物的权利。该权利在法律或者合同中可以约定,并且在同等条件下,该权利人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在公共交易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当事人,如承租人、共同共有人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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