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男女双方曾经存在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特别是涉及离婚后房产分割如何确定管辖的问题,常常难倒了很多当事人。
这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往往会在一般管辖和不动产专属管辖之间选择。至于应该适用一般管辖,还是专属管辖,不同地区的法院之间,甚至有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
一、离婚后对未处理的不动产提起诉讼,倾向性观点认为适用一般管辖
离婚后财产纠纷作为一种财产性纠纷案件,涉及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原则,也就是“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
李律师在日常工作中所接触到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般都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但离婚后在履行时发生了纠纷。
比如,我们经常遇到的就是,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分割条款,但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或者不支付房屋折价款等。
这类案件其实是与人身关系有牵连的,所以,这种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属于离婚纠纷的延续,可以适用一般管辖。
但,如果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对房产作出任何处理,离婚后一方对没有分割过的房产提出的诉讼管辖,在法律实务中还是有争议的。
有两种观点,我都说一下,以便需要的人使用,在起诉时,您可以选择有利于您的管辖进行起诉。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单纯对离婚案件中没有处理的房产进行的起诉,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处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另外,从物权变动的原因分析,不动产权属争议作为诉讼标的而依法的纠纷,无论是离婚、继承,还是其他原因引起的,不动产作为特殊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实现物权变动。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分割,但是离婚后要求分割也应当适用一般管辖,即同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这样做是因为,对房产的分割虽然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变更,但是基于不动产物权的所有者之间原本是夫妻关系,在《民法典》家庭婚姻编的规范下,夫妻双方的财产不同于其他民事关系绝对的对半分割,还要更多地考虑妇女、儿童的权益,考虑夫妻对房产的贡献价值以及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因素等方面,那么将不动产分割的案件放在原离婚纠纷案件审理的法院处理,对于不动产案件审理的法官来说,更能清楚地了解分割该不动产的基础和前提,对不动产的处理将更便捷。
李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因婚姻关系的变更引起的不动产纠纷属于离婚纠纷的延续,适用一般管辖还是比较有实践意义的。
因为大多数房产纠纷掺杂的不仅仅是财产关系,更有人情世故,还有公序良俗,还有当事人双方曾经有过的婚姻关系。
不仅如此,离婚后财产纠纷可能还会涉及到夫妻一方隐匿财产等因素,不仅会存在不动产的纠纷,可能还会涉及到现金等动产的分割。
如果不动产单独拿出来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处理,再去处理其他财产的话,无疑,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麻烦,给律师和法院都增加了工作量,也浪费了更多的司法资源,带来更多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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